首页 理论教育 英美法系的特点-判例制度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判例制度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实行判例制度尽管存在内部差异,英美法系共同的特点是它们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因其实行判例制度,所以也称为判例法系。在英国,判例主要来自上议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在美国,判例主要来自州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英美法系传统上不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即使有也往往是就事论事,零碎而缺乏系统性。在英美法系,著名判例往往与著名的法官联系在一起。

英美法系的特点-判例制度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一)实行判例制度

尽管存在内部差异,英美法系共同的特点是它们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因其实行判例制度,所以也称为判例法系。

所谓先例拘束力原则,就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先例。先例或称判例,本身就是法律,其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必须得到以后法院的遵守。但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能够称为判例。在英国,判例主要来自上议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在美国,判例主要来自州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

(二)以判例法为法的第一渊源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的结果,必然是使判例成为法的渊源,而且还是最重要的渊源。英美法系传统上不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即使有也往往是就事论事,零碎而缺乏系统性。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之后,英国、美国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其成文法的数量已相当可观。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很少直接引用成文法作出判决。成文法的法条,往往还是要经过法院通过判例加以解释后,才真正产生生命力。

(三)法律传统上划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大部门

英美法系传统上的法律划分是分为普通法(Common Law)与衡平法(Equity),现在又增加了制定法(Statutes)。

普通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1066年。这一年,来自法国大陆诺曼底地区的威廉公爵率兵征服了英格兰,结束了长期的分裂状态,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为加强中央集权,必须实现法律的统一,在制定成文法的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英王派出大臣到各地领主庄园巡回审理案件,并规定国王的法官审理案件确立的先例,以后的类似案件应当遵循。所以先例就是法律,是全国共同的法律。所谓common law,本来的意思就是“共同的法”,我国翻译为“普通法”,已形成习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到大约12—13世纪,“共同的法”即普通法形成了。因为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和存在的,所以又称判例法(Case Law)。

衡平法的产生晚于普通法,大约在14世纪形成,它是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出现的。普通法非常讲究形式主义,它以令状(writ)形式事先规定诉讼的各种类型,相当于今天所说的诉因。当现实中常常遇到新的纠纷,而针对这种纠纷却没有相应的令状可以援用时,当事人就不能到法院起诉,但纠纷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发社会问题。为此,国王指定枢密大臣负责受理这类投诉,不受普通法的限制,只根据公平正义原则来作出判决。枢密大臣的判决也具有先例的作用,这样就在普通法之外,慢慢形成了另外一套法律,成了法律的又一个渊源,称为Equity,就是“公平”“正义”的意思,中国法学界习惯上翻译为“衡平法”。

在历史上,普通法与衡平法是英国法的两大渊源,所以英国法的基本划分就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且长期存在并立的两套法院系统。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才将衡平法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合并,但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分并没有消失,而且还规定在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优先。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这种划分已经成为英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对英国的社会、语言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不了解这种背景,会很难理解英国的法律。例如,股东权益英语单词是equity,为什么?因为股东权益当初并不为普通法所承认,至今股东权益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衡平法的权益。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1.所涵盖的法律部门不同(www.xing528.com)

传统上,刑法、合同法、侵权法属于普通法,公司法不动产法、破产法、信托法遗嘱继承法属于衡平法。但合同法中的允诺禁止反悔(promissory estoppel)、虚假陈述(false statement)、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等原则,是通过衡平法发展起来的。

2.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两种,就是损害赔偿(damages)与返还财产(restitution)。为弥补普通法救济方法的不足,衡平法发展了禁令(injunction)和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两种新的救济方法。例如,卖方在订立合同后反悔,拒绝出售标的物,按照普通法,买方可以就卖方违反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但买方不想请求赔偿,而是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出售标的物。普通法对此无能为力,买方只能申请衡平法的救济。如果衡平法认为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平的,就可以判决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3.法律术语不同

为了与普通法相区别,衡平法法院使用一些自己的专门术语,所以在读判决书的时候,读者根据这些术语,就可以判断该案件适用普通法还是衡平法。例如,诉讼在普通法上称为action,在衡平法上称为suit;判决在普通法上称为judgment,在衡平法上称为decree;权利在普通法上称为rights,在衡平法上称为interests;所有权在普通法上称为ownership,在衡平法上称为title;等等。在英美法中,law这个词,有时候专指普通法,与衡平法相对。

4.诉讼程序不同

传统上,普通法使用陪审团(jury),衡平法不使用陪审团;普通法实行当事人到庭的当面审理,衡平法实行书面审理。

(四)诉讼模式为对抗制

英美法的诉讼对抗制,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居于消极角色,基本上不提问,而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对抗辩论,以说服法官,法官维持秩序,倾听辩论,等当事人辩论结束,法官作出判决。这种诉讼模式理论上称为对抗制。在英国,曾经发生过法官因提问过多而遭到双方当事人投诉被调职的事情。

(五)法官可以创造法律

对抗制下的英美法官好像是消极的,实际不然,其权力比大陆法系的法官要大得多,这表现在英美法系法官的造法权力上,其作出的判决很可能会成为以后的判例。在英美法系,著名判例往往与著名的法官联系在一起。所以有人把英美法称为“法官创造的法”(judge-made law)。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