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相邻的课程,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内商法。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内容、基本原则及法律渊源等方面。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国家,经国际公约授权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公司、企业、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情形是有限的;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战争、领土、主权等方面的关系。国际商法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私人主体,主要以私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其内容主要是各种交易规则。另外,在法律渊源方面,公约、条约及国际惯例是国际公法的基本渊源,也是国际商法的渊源,但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渊源,却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但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国际商法的某些条约、公约,是以国家为主体缔结的,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国家,条约或公约的参加、生效、退出等,必须遵守国际公法的规定。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传统的国际私法是指国际法的冲突法,国际私法主要解决国际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既包括私人之间的纠纷,也包括国家之间的纠纷;既包括财产关系的纠纷,也包括身份关系的纠纷。国际私法不是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是直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进行间接调整。确定了纠纷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proper law),国际私法就完成了任务,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到底如何,则要看该准据法的规定了。
与国际私法相比,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国际商法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者的联系在于,要解决一个跨国的商事纠纷,首先必须运用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对于合同纠纷,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找连结点,比如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等,以此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www.xing528.com)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是国际公法中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那一部分内容。国际经济法侧重公法的范畴,其反映的主要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纵向管理关系,如国民待遇、贸易歧视、国际税收、市场准入、贸易协调、反倾销、反补贴等;而国际商法则属于私法的范畴,体现的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横向交易关系。或者可以说,国际商法主要侧重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的关系,国际经济法则侧重研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四)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国际商法调整的是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而国内商法调整的是一国内部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在法律渊源方面,国内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渊源之一,此外国际商法的渊源还包括国际条约、公约和惯例等;而国内商法的渊源原则上仅仅是一国国内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条约、公约及惯例。
应该说,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联系是主要的,区别是次要的。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调整的都是商事交易关系及商事组织关系,国内商法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国际商法离不开国内商法,二者调整的对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它们适用的原则也是相同的。商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该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及合法的原则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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