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税简介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房地产税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赋税的国家行为[1]。房地产税税源充足、收入稳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同时,房地产税也是合理调节房地产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经济利益,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完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机制,引导资金流向,优化产业结构,协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2]。
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开征了房地产税等税项。1980年我国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使用费和允许以土地作为合资条件,拉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序幕,房地产税作为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开始介入房地产各个环节。目前针对土地、房产及房地产企业收缴的税种达12种之多,其中,直接将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有6个税种,分别是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收种类还包括5个税种和1个附加,它们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二、房地产税的作用
房地产税收作为国家调节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分配的一个重要杠杆及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3]。房地产税收是调节房地产经济运行的有力经济手段。具体表现如表12-1所示。(www.xing528.com)
表12-1 房地产税收对国民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
资料来源:王洪卫等:《房地产租费税改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页。
[1] 潘安平:《房地产法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00页。
[2] 杨遂全:《房地产法学新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39页。
[3] 王洪卫等:《房地产租费税改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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