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车险市场上,违背监管规定的“乱象”频发,可分为价格违规、违规套费、延迟费用入账以及违规计提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四类,下面分别讨论这四类“乱象”的具体含义,并讨论乱象之间的逻辑关联和根源。
1.价格违规:违背费率最低限价和手续费最高限价
车险市场有无数的买者,也有大量的卖者,市场竞争是无情的,保险公司想要在这个市场上获得业务、活下去、赚到钱是不容易的,于是竞争手段自然多种多样,但目前为止,最主要的竞争手段还是价格竞争。保险价格竞争分为两种:一是费率竞争,二是手续费竞争。
在费率竞争上,价格竞争往往体现为“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即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给予投保方保险合同利益之外的好处,如买保险送油卡、交通卡、超市购物卡、甚至直接返还现金等,其实质是对保险产品的降价。车险的实际价格(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价格)=保费-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的返还利益。监管部门认为,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就是变相突破了报批费率水平,突破了“费率最低限价”,就是“报行不一”,属于价格违规行为。
在手续费竞争上,价格竞争往往体现为“给予中介机构高于报批手续费率的手续费”。保险中介如4S店等手握大批车险客户,保险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这些中介获得车险业务,如果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率超出报批监管机构的手续费率,突破了“手续费最高限价”,监管机构也会认定“报行不一”,属于价格违规行为。
2.违规套费:通过虚假费用和虚假理赔来套取费用
给投保人额外利益后,这些利益是无法直接入账的,因为保险法不允许,这是违法的支出。于是,保险公司只能将这些支出列为费用支出,如代理人佣金、中介机构手续费、公司业务拓展费、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显然是虚假的,目的是把钱套取出来以便支付“给投保人的额外利益”,这就属于违规套费。
类似的,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率超出报批手续费率(或总公司规定的手续费率)时,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也无法将这些超额手续费以手续费入账,只能列为公司业务拓展费支出、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显然也是虚假的,目的是把钱套取出来以便支付“超额手续费”。例如,手续费率市场价是保费的35%,但监管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最多4%,报批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或总公司规定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上限)是30%,则你不按市场价35%出费用,人家就不卖你的车险。因此,35%的手续费是一定要支付的,这就导致了手续费不足的情况,交强险手续费少了31%,商业车险手续费少了5%,行内俗称“欠费”,需要通过其他科目的费用列支,这就是违规套费。
还有更严重的,同样的车险业务,由于支付给中介的手续费率要高于支付给本公司业务员的佣金率,而保险公司往往面临大量违规支出需要入账,于是,保险公司自然会想到将业务员做来的车险业务“转变”为中介业务,这样就可以在账内支付更多的费用,然后用这些多出来的费用覆盖那些无法入账的“给投保人的额外利益”和“超额手续费”。这不但导致了虚假费用和违规套费,还滋生出来一大批“假保险中介”,这些中介的唯一业务或部分业务,就是为保险公司“挂单”走费用。进一步思考下去,保险公司还可能直接投资设立自己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扩展市场,另一方面用来套取费用。
最后,如果上述手段用尽,还套不出足够的“给投保人的额外利益”和“超额手续费”,保险公司还可能考虑将其列入理赔支出,列入理赔却没有真的理赔,就形成了虚假理赔,目的仍然是为了套取费用。
3.延迟费用入账
套来套去,若监管过于严格,就有部分违规开支入不了账、套不出费,导致公司无法支付业务员垫支的“给投保人的额外利益”,无法支付保险中介的“超额手续费”。长期无法支付自然会耽搁业务进展,于是,在业务考核压力下,不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就自费垫支了“超额手续费”。(www.xing528.com)
造成的后果是,由于无法入账,保险公司对业务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拖欠了大量的“垫支费用”,等待未来入账,这就叫“延迟费用入账”。[2]
4.通过违规计提准备金来调整经营结果
根据上面的分析,保险公司通常采取两类价格竞争手段来获取业务,一是给客户保险利益之外的额外利益,二是向中介支付超出报批手续费率之外的额外手续费。显然,如果给客户的额外利益太多,或者向中介支付的超额手续费太多,就会导致车险业务亏损。
亏损有程度大小之分,上述手段可能会使车险业务亏损到股东或委托人无法容忍的程度:第一,对于成熟型公司而言,股东可能根本就不能容忍任何亏损;第二,对初创型公司而言,股东可以容忍亏损,但对亏损程度也有一定的容忍限度;第三,保险公司内部存在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委托代理链条中,总公司负责人可能对股东存有道德风险,分公司负责人则可能对总公司存有道德风险,这些道德风险都可能体现为追求规模过度而导致定价过低,使得车险业务发生委托人所不能容忍的亏损。
既然股东或委托人不能容忍,代理人(指接受委托的各级负责人)就可能通过财务数据造假来粉饰,这自然属于我们前面提到的恶性竞争、或非正常竞争,或庞氏骗局式定价,或欺诈性定价。例如,一家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负责人,为了获得业务增长以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在手续费开支上超过了报批手续费率和总公司规定的标准,使得车险业务发生总公司不允许出现的亏损,这就是欺诈性定价了,此时,为了蒙混过关和保证自己的仕途发展,该分公司负责人决定违规下调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而使得车险业务的账面表现仍然保持盈利。这就属于“通过违规计提准备金来调整经营成果”。为什么是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而不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呢?因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相对客观的和显然的,人为调整很容易被发现,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隐蔽性。
5.车险乱象的逻辑关系和根源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各类车险乱象的逻辑关系是: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违规,价格违规导致违规套费,套费不足导致延迟费用入账,欺诈性竞争(指代理人〈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违背委托人〈股东或总公司〉利益的低价竞争)导致违规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此外,无论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车险市场乱象,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失真,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行为数据与向监管机构报批的价格和手续费率不一致,被监管称为“报行不一”。
可见,车险乱象的根源是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程度不一的价格竞争导致程度不一的各种车险乱象。而这些价格竞争,大部分应该是正常价格竞争,即属于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利润最大化定价行为,但也有部分属于恶性价格竞争或非正常价格竞争。
6.价格管制导致租值耗散
如果保险公司采取的是利润最大化定价行为,其实完全符合经济学中的正常竞争原则,在公司利润最大化定价与监管要求相冲突的情况下,理性的公司决策者必然会采取上述被称为“乱象”的逃避手段,进而引发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而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乱象”,……上述猫捉老鼠、老鼠躲猫的各种复杂操作自然会形成大量的“租值耗散”。
如果保险公司采取的是恶性竞争行为,并与监管要求相冲突,监管应该给予严厉打击。但如上一节所述,由于监管机构无法准确掌握不同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上的成本结构,进而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恶性竞争,这给监管机构带来了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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