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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车险价格监管政策的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自主权主要体现在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确定上。表15-1“报行合一”要求的手续费上限从事后监管来看,原保监会还制定了回溯分析机制,当财险公司的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升高时,将要求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监管机构报批。

我国商业车险价格监管政策的成果

从价格监管政策变动来看,我国商业车险市场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1年之前,全国几乎实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第二阶段是2001—2005年,原保监会实施了彻底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价格战激烈程度超过监管预期;第三阶段是2006—2014年,监管层又收回定价权,原保监会组织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了车险条款A、B、C三套产品,要求保险公司择一执行,同时出台限折令,规定车险保单最高打7折;第四阶段是2015年至今,监管机构再次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决定以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险公司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当前,相关监管政策规定: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有四个,分别是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费率调整系数调整范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财险公司自主测算附加费用率和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费率调整系数。

财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自主权主要体现在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确定上。本次费率市场化试点从2015年启动后,先是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最低值均定为0.85,之后又几次下调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的最低值,目前最低值均为0.65(不同省市之间的最低值有所差别)。

此外,从2018年8月1日起,监管部门要求财险公司开始执行“报行合一”,即产品申报中的手续费与实际发生的手续费要一致,而且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上限,如表15-1所示(秦玄玄,2019)。(www.xing528.com)

表15-1 “报行合一”要求的手续费上限

从事后监管来看,原保监会还制定了回溯分析机制,当财险公司的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升高时,将要求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监管机构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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