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不少内容都涉及保险公司的风险态度,我们发现欧美成熟型保险公司尤其是再保险公司倾向于高度风险厌恶,而我国的保险公司的风险厌恶程度要相对弱很多。几年前我曾经听到几家保险公司高管在一起聊天,说老板最关心的是利润,风险管理远没有利润那样重要,监管机构则远比老板重视风险管理。
保险监管机构显然比保险公司更加风险厌恶,主要原因是保险监管机构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职责,这一职责通过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得到了强化,为了对上一级行政部门负责,保险监管机构往往比保险公司更加重视行业风险管理。
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其风险态度相对要喜好的多,原因包括:一是多数股东都难以理解或适应保险公司开业后需要很多年才能盈利的经营特征,往往将其他行业的盈利周期体现在对保险公司管理层的要求和考核中,导致保险公司的行为急功近利,风险防控趋于放松;二是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时间普遍较短,尚未发生过多家公司同时倒闭之类的系统性风险事件,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大脑中很难形成像瑞士再保险公司那样警钟长鸣的经营思维和决策习惯;三是我国保险行业既有严格的牌照管制或准入管制,又缺乏退出机制或淘汰机制,每家公司似乎都有显性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风险保障和隐性的政府信用背书,导致部分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的上述风险喜好特征和行为,会进一步增加监管层的监管压力,导致更强的监管层风险厌恶。(www.xing528.com)
监管层风险厌恶程度较大,很可能是其采用精算思维或成本思维进行价格监管的原因,其心理预期很可能是:“各家公司果真如此定价,则每家公司的每个产品都会盈利,都不会给公司带来偿付能力问题,每家公司的财务都非常稳健,自己的偿付能力监管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也就成功了。”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监管层对“过高定价”的容忍程度很可能远高于对“过低定价”的容忍程度,因为前者不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还会增强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因此,最低限价的威力也就高于最高限价的威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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