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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险经济学:精算定价原理的成本定价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更具体的监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中,价格监管的精算思维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同时适用于审批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和备案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

行为保险经济学:精算定价原理的成本定价

1.监管层采用精算定价思维

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已经可以看出监管层的价格监管思路就是精算定价思路。而在更具体的监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2017)中,价格监管的精算思维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同时适用于审批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和备案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中说明:产品保费包括风险保费和附加保费,附加保费包括费用附加、风险附加和利润附加;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厘定纯风险损失率和厘定附加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的合理反映。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科学厘定费率,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和精算责任人应确保费率厘定结果合理、公平、充足。

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从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公平性原则,是指费率水平应该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做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

所谓充足性原则,是指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计入投资收益后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各项成本之和,费率结构中所设置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影响费率充足性。(www.xing528.com)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还提出,保险公司应以数据分析为基础,设置合理的费用附加、风险附加和利润附加。费用附加应根据公司产品定位销售策略,结合历史费用水平和费用变动趋势等综合确定;风险附加应根据公司对费率不足风险的容忍程度,结合基础数据质量、产品风险特征和资本成本要求等综合确定;利润附加应根据公司资本成本、市场竞争战略决策,结合投资策略、税收调整等综合确定。

从上述保险费率监管规定中可以看出,保险价格监管的思维模式就是精算定价思维模式。

2.精算定价思维的本质是成本定价思维

精算定价思维模式实质就是基于成本的定价思维模式,这一点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和充足性原则中有明确反映。例如,在合理性原则中,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将费率定得过高以获得超额利润;在充足性原则中,则要求计入投资收益后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各项成本之和。

明显可见,监管意图是让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正好能够覆盖各项成本,包括赔付成本、经营管理费用和资本成本,而且不允许保险公司获得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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