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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险经济学:主观概率与定价概率的偏差风险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绝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一年期和多年期的,保险公司定价使用的概率通常是指保险标的或风险单位的年度出险概率。但对个体而言,当采用可得性启发式来评估未来一年出险概率时,依据的是自己记忆中的历史上发生的所有同类风险事件存量。可以推断,如果以保险公司的大数据评估结果为基准,个体风险判断结果必然存在偏差,不是高估就是低估。

行为保险经济学:主观概率与定价概率的偏差风险

绝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一年期和多年期的,保险公司定价使用的概率通常是指保险标的或风险单位的年度出险概率。也就是说,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个体,都是评估未来一年的年度出险概率。

对保险公司而言,评估基础是历史出险数据,如用过去一年的同一险种同质标的同一风险的所有承保和理赔数据推测未来一年该险种该类标的该风险的出险概率,再用过去若干年的出险概率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来修正未来一年的出险概率。

但对个体而言,当采用可得性启发式来评估未来一年出险概率时,依据的是自己记忆中的历史上发生的所有同类风险事件存量。这个风险事件记忆存量,通常既包括自身经历的风险事件(直接经历),也包括观察到的他人经历的风险事件(间接经验)。如果仅考虑自身经历,依赖的就是个体在过去时间轴上的纵向风险事件记忆;如果同时考虑间接经验,那就既依赖自身的纵向记忆,也包括历年观察到的横向的对周边风险事件的记忆。(www.xing528.com)

可以推断,如果以保险公司的大数据评估结果为基准,个体风险判断结果必然存在偏差,不是高估就是低估。原因有二:第一,对于同一风险,个体风险判断依赖的样本和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依赖的样本存在巨大的不同,个体依赖的是自己记忆中的风险事件存量,保险公司依据的是承保理赔数据,前者的数据量显然远小于后者,双方不可能得到一致的结论。第二,对于同质风险,利用大量承保理赔数据,保险公司评估的所有同质个体的出险概率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即便是同质个体,其自身风险经历和观察到的间接风险经验也会各不相同,进而导致其记忆存量或样本不同,自然会导致个体间有不同的风险判断和主观概率。

正如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所述,普通公众主要依赖可得性启发式原则进行风险判断,虽然这种直觉判断方法可以将复杂任务简单化,但却会出现严重的判断错误,即人们的判断结果会严重偏离实际值或依据标准理论计算的结果(如统计概率)(Tversky and Kahneman,1974;Slovic,Fischoff and Lichtenstein,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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