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支前委员会决定,各分区、专署船舶管理处和各县办事处动用商船一般采取工资制,对船主家属给予生活补助;雇用商船运输的,给予运费,运价按市价的八折或九折,民船除给船工的伙食费外,按前后方换工标准付给报酬,并照顾后方家属;有田地者,由当地政府组织代耕,还规定了民工、船工在前线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如牺牲的按烈士待遇,残废的按荣誉军人待遇,牲畜支前死亡的按价赔钱等。
刘伯承、张际春等就船工政治工作的开展特别做出指示:“丙、在渡江中对一般船工都应多加鼓励,对于特殊努力及有功绩的船工可给以精神上和特殊的奖励,如以军为单位发给协助解放军渡江光荣证及进行适当的物质慰劳(如买肉会餐)等。”“丁、在渡江中如有船工负伤应积极组织救护,并送医院加以医治。对渡江中牺牲的船工,除应组织埋葬外,应按其家庭具体情况,由师以上的政治机关负责,(除)批发一定粮食(三百斤左右),给以不同程度的临时抚恤外,并登记其姓名、邦(帮)口、住址,以便将来通知船工会或当地人民政府作较固定性的抚恤。”“戊、船在渡江中如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损失情形予以适当赔偿。”(www.xing528.com)
解放军党政军机构多方面切实保障船工的各项利益。从1949年1月到5月,苏皖地方政府就船工的工资、船工的生命财产保险等方面颁布了多个条例,有《苏北支前人员奖惩条例》《华东支前委员会支援前线奖惩办法》《苏北支前人员优待抚恤暂行办法》等。《苏北支前人员优待抚恤暂行办法》规定:“被征用之船只,在其服务期间,船上之工人应算后勤工,其家庭出工时可以扣除。船只如有损失破坏者,得按损失程度,予以赔偿修补;其人员如有伤、亡、残、疾而家庭因此发生特殊困难者,除享受第三条所规定之优待外,并得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照顾。”此外,还制订了《船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船工阵亡优抚条例》《船只损坏赔偿规定》等等。这些措施保障了船工的基本利益,也解决了其后顾之忧,这是发动船工积极支援渡江战役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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