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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笔迹检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笔迹检验的质量,提高笔迹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工作制度:首先,建立健全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笔迹检验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实施,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其次,建立健全疑难案例会鉴制度。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可疑笔迹检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为保证笔迹检验的质量,提高笔迹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笔迹检验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实施,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任;鉴定意见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承担连带责任;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代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其次,建立健全疑难案例会鉴制度。检验中如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检验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鉴定机构主管业务的负责人主持会鉴,或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鉴定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鉴定意见应由本机构的鉴定人出具。

最后,建立健全专家聘请制度。对于复杂的、涉及其他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笔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如果受主观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单独作出检验、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外单位有关专家协助鉴定,外聘专家鉴定实行一案一聘制度。专家如果与本案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对于专家的意见,鉴定人有最终采纳与否的决定权。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注释】

[1]《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4、245、246条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5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杜志淳等.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3-124.(www.xing528.com)

[4]《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5]《决定》第9条规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6]按《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2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1)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3)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4)政府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处置自然灾害等委托的鉴定”。按《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7]《决定》第8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通过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9]《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10]《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20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无法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符合本专业鉴定要求的复制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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