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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步骤详解:可疑笔迹调查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方案是检验人员实施检验的步骤和方法。检验人员应在熟悉案件情况、笔迹物证材料条件和明确具体鉴定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验步骤和方法。先对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分别进行检验,发现和确定各自的笔迹特征,为比较检验准备条件。

笔迹检验步骤详解:可疑笔迹调查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笔迹鉴定规范》的规定以及众多司法鉴定、文件检验、笔迹检验专业教科书和著作的介绍,我国笔迹检验的具体实施步骤包含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笔迹检验实施的基本条件

1.鉴定人的选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鉴定人的委任程序、资质、人数和回避等均有明确的规定。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委托后,在鉴定活动正式实施前,需要选定案件的鉴定人。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开展鉴定。如果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经过协商,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9],通常情况下还是以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为主。对于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鉴定人共同开展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选定鉴定人时应严格遵循回避制度。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与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在执行回避制度时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鉴定机构决定;如由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委托人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鉴定机构提出,再由鉴定机构决定。

2.笔迹物证的要求

首先,笔迹物证应当为原始件,不能是复制件。从法律层面而言,这是笔迹物证和笔迹鉴定意见书具备证据效力的要求。对原始笔迹物证进行复制的方法很多,如复印机复印、电子扫描后打印、数码拍照后打印、摹仿书写等,笔迹复制件是否以真实的证据材料为原本进行复制,则需要进一步查证。由于复制件容易伪造、可信度低、证明力弱,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物证、书证应当为原物、原件[10]。从技术层面而言,这是笔迹鉴定意见具备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保障。笔迹的构成成分主要有基本成分和附加成分,前者是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的表现,属于永恒的笔迹成分,后者是书写活动中各种不利于书写运动的主客观因素在笔迹中的体现,包括故意伪装书写的表现、反常书写心理状态的表现、特殊书写工具和书写姿势的表现、不利的书写环境条件的表现以及偶然介入因素的表现等。在复制过程中,受复制的工具、操作的方法、复制人的能力和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复制笔迹与原始笔迹相比较,基本成分容易减少、附加成分容易增加,一些因复制而产生的特征会干扰书写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正常反映,影响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客观认识,进而影响笔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提交鉴定的笔迹物证应当为原始件,不能是复制件。(www.xing528.com)

其次,笔迹物证应当清晰、完整,且数量充分。笔迹物证在收集、提取、运送、保存过程中可能被污染、损毁,变得模糊不清或残缺不全而失去鉴定条件。例如,笔迹物证材料不慎被茶水、墨水、饮料等液体浸泡过,使字迹笔画被污染、掩盖;又如,纯蓝墨水、圆珠笔油的成分不稳定,长期暴露在空气中容易挥发或被氧化,使字迹笔画颜色变得浅淡、模糊;再如,笔迹物证的载体为地面、墙壁、树干、电线杆等无法移动的物体时,提取笔迹物证的方法一般为拍照,如果拍照时光线较差、对焦不实,则拍摄的笔迹可能是模糊的或不完整。一些案件的鉴定对象为少量字笔迹或签名笔迹,有的仅需鉴定单个或几个数字、符号、字母或笔画,有的签名笔迹笔画很少(如“丁一”),不能较好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鉴定人经审查,如果发现笔迹物证不清晰、不完整或数量不充分则应停止鉴定工作,要求委托单位补充搜集笔迹物证材料。

(二)笔迹检验实施的具体步骤

第一,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是检验人员实施检验的步骤和方法。检验人员应在熟悉案件情况、笔迹物证材料条件和明确具体鉴定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验步骤和方法。检验方案的技术路线一般要求采用经典的、成熟的方法。如果国家(或行业)有执行标准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操作。有时,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问题,如果需要引用国内外最新科技手段的,其资料来源必须要有出处,必要时应附有参考文献。制定检验方案应以有利于保全证据、充分利用检材、确保鉴定方法科学以及保证鉴定意见客观、准确为出发点。

第二,实施检验。先对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分别进行检验,发现和确定各自的笔迹特征,为比较检验准备条件。然后对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的概貌特征和细节特征进行比较、对照,发现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再进行综合评断,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及其在同一认定中的作用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分析和研究,包括数量和质量及两者的综合对比,以确定二者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综合评断时应严格按《笔迹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作出鉴定意见。经过综合评断过程以后,鉴定人就可作出鉴定意见。当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特征总和符合较好,足以构成同一人笔迹的自身同一关系,能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且绝对排除另一人笔迹具有相同特征总和的可能性时,就可作出认定的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则作出认定意见的依据就存在不足。如果鉴定人认为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总和的差异明显,足以证实两者书写习惯为本质性不同;虽然存在某些符合,但不可能是同一人笔迹自身的符合,而是不同人书写习惯的相似性反映,就可作出否定的鉴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差异特征的性质,则作出否定意见的依据就不足。在鉴定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鉴定人就不能作出肯定性(或确定性)的鉴定意见(无论是认定还是否定),而应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倾向性鉴定意见。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检材笔迹模糊不清、残缺不全或样本少而且无力补充,或者鉴定人知识、经验和能力有限,对某些疑难笔迹还认识不足,就可不提供任何结论或意见,也可作出无结论的鉴定意见。

第四,检验的记录与复核。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均应用文字、照片、绘图、录像等方式客观、真实地记录与固定。具体要求为:(1)检验人员应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不得事后补记,记录完毕后检验人员应签名。(2)原始记录不得涂改与擦改,需更改的应用双线划去,在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数据,同时加盖鉴定人章。一页原始记录中不能多次更改。(3)因检测偶然失误或检测结果超差或更改多于三次而作废的原始记录页,应写明作废原因并加盖作废章。(4)复核人必须认真复核检测数据和结果,复核完毕后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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