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性原则
笔迹检验过程中,各个特征的价值不同,特征质量存在差异,因此不能笼统地以数量标准作为限制。笔迹检验规范和标准必须是质量与数量的结合,是相对性技术标准。在法庭科学实践领域中,也有采用绝对标准的,即规定相同特征的数量。如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指纹鉴定应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但笔迹检验不能采用这种单一的数量标准。有学者认为,制订笔迹检验技术规范,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粗细要适度,应当细而不死,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补充完善。还应当给鉴定专家留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空间,充分体现鉴定人服务诉讼工作的作用。[9]
(二)可操作性原则(https://www.xing528.com)
制定笔迹检验技术规范是为了使笔迹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笔迹检验技术规范是针对笔迹检验的具体环节和内容制定的,因此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笔迹检验技术规范不利于鉴定工作的展开,那么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当然,制定笔迹检验技术规范必然会对以往的鉴定环节和内容作一些约束或改变,但是这种约束或改变必须是能促进笔迹检验技术运用的约束和改变。
笔迹检验是专家实证行为,需要通过一个笔迹特征质量与数量辨证考察的过程,技术规范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给鉴定人留有发挥的空间,避免让规范和标准成为创新、发展的桎梏。只有合理规避笔迹检验规范和标准僵化教条的风险,才能使笔迹检验技术规范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考虑到不同案件,其具体情况可能不同,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别。因此,最好采取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方式,设立出具鉴定意见所必须的强制性标准和特殊案件适用的推荐性标准。两种标准互相结合,既保证笔迹检验的灵活性,又使鉴定过程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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