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少数鉴定工作人员认为笔迹检验不能也没必要设立技术规范。在他们看来,笔迹鉴定意见是以笔迹检验人的专门知识、实践经验为基础,通过对物证笔迹的分析、判断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可靠与否严重受制于检验人员的经验和鉴定材料的条件,不可能制定出统一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因而制定笔迹检验技术规范的意义不大,也没有必要。
但是,大多数法学界和法庭科学界人士认为,笔迹检验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领域提供重要证据的专家行为,必须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这对于提高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公信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制定笔迹检验技术规范是笔迹鉴定意见统一性、科学性的要求。目前,在笔迹比对检验过程中,经验法则仍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对笔迹特征价值的评估、差异特征与符合特征性质的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检验人员的实践经验。由于缺乏统一的笔迹检验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时会存在差别,而这些差别难以进行客观的评断和比较。鉴定意见的出现分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笔迹检验行业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对笔迹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产生质疑,影响了笔迹鉴定意见的诉讼公信力。
当然,检验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通常都有一定的准则和依据,但是当前我国笔迹检验领域鉴定人所遵循的准则和依据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缺乏统一性。目前来看,定量化是科学发展的趋势,制定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是衡量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尺度,是笔迹鉴定意见科学性的根本保证。(www.xing528.com)
其次,制定笔迹检验技术规范是保证笔迹鉴定意见准确性的要求。目前,我国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既有经验丰富的鉴定人,也有初入行的年轻鉴定人。既有科班出身、受过专业培训的鉴定人,也有半路出家、“自学成才”的鉴定人。掌握专业技能存在优劣之分,执业态度存在认真与否之别,鉴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就有高低之分。为了在笔迹检验专业领域内最大程度地提高鉴定意见的总体准确率,必须制定笔迹检验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对鉴定人实施笔迹分析和比对及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进行一定的控制,消除人为的随意性,保障鉴定意见的质量。
另外,制定笔迹检验技术规范是司法公开化的要求。笔迹检验是一种解决诉讼活动涉及的专业问题的科学实证行为,鉴定意见是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仅应自己确信依据充分,而且还必须让当事人和法官相信鉴定意见是客观、科学和公正的。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笔迹检验意见所依据的统一化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有了笔迹检验规范和标准的指引,法官可以据此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法律性进行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能够得到有效保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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