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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人员资质条件的细化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纳起来,笔迹检验人员的资质条件可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专业知识条件专业知识是指一定专业范围内相对稳定的系统化的知识。目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包括笔迹检验在内的各类司法鉴定人实际鉴定能力的控制还相当不到位。

笔迹检验人员资质条件的细化

可疑笔迹检验是以笔迹的三个基本属性为理论基础,运用笔迹特征比对法,借助一定仪器设备,对诉讼中的可疑笔迹物证进行分析、鉴别。笔迹检验理论基础的掌握、比对检验法的运用、仪器设备的操作等都需要鉴定人来实施,鉴定人对笔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对检验方法的运用和仪器设备的操作是否合理、恰当,以及主观的分析和判断能力,都会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因此,对笔迹检验人员的资质予以严格控制显得特别重要。归纳起来,笔迹检验人员的资质条件可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知识条件

专业知识是指一定专业范围内相对稳定的系统化的知识。对于自然人而言,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是其成为司法鉴定人的首要条件。

专业知识条件是要求检验人员对笔迹检验领域的专门知识进行过系统学习,掌握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应用技术。检验人员是较高层次的专家,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是其必备的条件。一般认为,检验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历,至少为大学本科或获得学士学位。但学历教育并不是检验人员取得鉴定资质所需专门知识的唯一途径,有时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的学历教育并不是专为鉴定工作而设置的。学历教育比较注重各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而鉴定工作中运用笔迹专业知识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迹检验一般需要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并能综合加以运用,而很多从事笔迹检验工作的人在其接受学历教育中基本没学习过笔迹检验的专业知识,其专业知识主要是通过后期的专业培训和自学获得的。

美国文件检验科学工作组制定《文检员最低培训要求之标准》规定,申请从事文件检验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必要的培训,获得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技能和经历,以便可靠地完成文检工作。首先,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人需拥有学士学位或被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同等学历,成功通过形态分辨能力测试的证明,成功通过变色测试的证明,6个月内成功通过视力测试的证明。其次,培训人的条件。首席培训人必须是法庭文检员,成功完成了至少24个月的全职监督培训工作,在所讲授的内容方面接受过培训,至少有5年的培训后的、全职的文检员工作经历;其他培训人员的资格由首席培训人批准。再次,培训的过程。培训过程受到监督,时间为至少24个月,且为全日制培训,每一讲授领域都有一个由首席培训员确立的培训目标,并以考试方式(如笔试、面试、实践练习)测试被培训人的知识。[7]

当前,如果严格按照美国文件检验科学工作组制定的标准执行,我国的大部分笔迹检验人员都是不合格的,短期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但该标准所规定的很多内容比较细化,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且从长远发展着想,该标准所规定的很多内容应该在我国得到贯彻落实。因为该标准严格规定了申请人的学历条件、视力条件、培训人员条件、培训的时间、考试的方法等,这些都是促使笔迹检验人员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不可或缺的路径。

此外,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在笔迹检验工作中还需要不断引入新技术、新方法,以进一步提高鉴定水平。这些新技术、新方法在学历教育中难以获取,因此,鉴定人必须加强专业继续培训和刻苦自学。当然,在强调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条件时,并非完全否定学历教育的重要性。学历教育中各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对于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的提高能起到奠基石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者需具有高等院校相关本科以上学历,这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检验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条件。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检验人员是以专家身份参与检验活动、提供鉴定意见,应该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实践中,不同专业的检验人员职称标准可能不同。考虑到在某些专业领域职称评定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的现实情况,要求所有检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不现实的。因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作为补充。对于笔迹检验人员,具有笔迹专业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笔迹检验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笔迹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都应被视为达到笔迹检验的资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考察专业技术职称条件时,应注意审查检验人员技术职称的专业领域。因为技术职称的分类是很广泛的,而笔迹检验所需的专门知识是比较具体和明确的。笔迹检验需要以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等学科为基础,但仅仅只掌握这些基础学科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笔迹检验有自己的理论依据、检验程序和方法,已形成一门比较独立的学科种类。检验人员必须通过全面学习、系统训练、反复实践,才能熟练掌握笔迹检验技术。所以,对于检验人员拥有技术职称的专业领域是否与其所申请从事的笔迹检验专业领域保持一致,应当予以严格审查。

(三)实践能力条件

实践能力是指检验人员具备一定的鉴定案件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这是检验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的基本条件。

在诉讼活动中,笔迹检验人员是凭借其具有的笔迹专门知识和鉴定技能,对笔迹物证问题,从专业的角度提出鉴别和判断意见,不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实践操作能力,检验人员应当是笔迹检验业务领域的专家。但如何设定条件、标准,怎样考核检验人员的实践能力,需要一个科学的评定系统。实践中,一般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从事过所申请专业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第3款规定:“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根据该规定,申请人在成为完全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之前,需经行政主管机关认可的鉴定专业培训,经过一定期限的专业实习,在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指导下,参加一定数量的实践鉴定活动,并通过专业考核。如果申请者是兼职人员,应当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具备专家的水平和能力。(www.xing528.com)

目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包括笔迹检验在内的各类司法鉴定人实际鉴定能力的控制还相当不到位。申请人所需具备的是“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或专业技能,而不一定是所从事鉴定业务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或专业技能。“入门”时所考核的大多是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内容,而不是所从事的鉴定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实际鉴定能力方面的考核内容。这也是很多“门外汉”得以混进笔迹检验队伍的主要原因。

评价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笔迹检验能力、是否完全胜任笔迹检验工作,最好的考核办法就是引入能力验证机制。即由鉴定管理者组织和协调,聘请多名笔迹检验专家组成考查委员会,安排申请人按照笔迹检验的程序和方法对专门准备的笔迹测试材料进行鉴定,通过审查其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来评价其笔迹检验的实际能力。能力验证是将“门外汉”拒之门外的有效手段,也是对笔迹检验人员资质进行动态监控、促使其不断提高笔迹检验能力的重要方法。

(四)法律知识条件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笔迹检验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掌握与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知识,如诉讼法学、证据学、刑法学民法学犯罪学侦查学以及其他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是严格依法履行鉴定职责的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离不开诉讼的活动过程,笔迹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具体鉴定行为,规范地从事鉴定工作。如果笔迹检验人员只拥有技术却不懂法,不按法律规定开展鉴定工作,会导致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和证据价值受到影响或削弱,检验人员自身也可能因违法、违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价鉴定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条件,比较简单可行的方法是闭卷考试。可由鉴定管理者组织和协调,聘请多名法学专家,尤其是诉讼法和鉴定管理领域的专家组成考查委员会,负责考试命题,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考试的难易程度适中,重点考核笔迹检验人员对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适用等。

(五)思想道德条件

鉴定人必须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这是鉴定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保证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前提。

笔迹检验人员身为拥有笔迹专业知识的科学工作者,必须具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作风。同时,作为诉讼参与人,笔迹检验人员还必须具备秉公鉴定、不徇私情的品格。如果笔迹检验人员不具有优良的品德,很可能受权力干预、金钱引诱、关系干扰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在鉴定中不能坚持真理,故意颠倒黑白,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鉴定意见;也可能作出故意泄露案件秘密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于那些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批准其从事鉴定业务。

(六)身体素质条件

笔迹检验人员必须保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这是笔迹检验人员能正常开展鉴定活动的基本条件。

身体素质是人体在运动、劳动和日常活动中,在中枢神经调节下,各器官系统功能的综合表现,如力量、耐力、速度、灵敏、柔韧等机体能力。鉴定活动是智力和体力的双重支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检验人员,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必不可少的。没健康的身体作保障,很容易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这就要求检验人员保持体质健康,精力充沛,耳聪目明,反应敏捷,才能开展鉴定活动,科学处理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圆满完成各项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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