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控制的不足,必须革新司法理念、修改相关规定,坚持鉴定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优化性、多元性等原则,细化鉴定机构准入资质条件,完善能力验证制度。
(一)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
根据我国地域幅员辽阔,地域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科技水平和教育文化水平差异大,加之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在鉴定机构的设立方面应当遵循多项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要根据解决诉讼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需要及现有资源的情况来设立鉴定机构。因此,鉴定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发展的原则。一方面,鉴定机构设置要符合学科理论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鉴定机构设置要符合技术人员和技术设施相统一的需要。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只是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之一,技术设施(场地、仪器设备等)也是完成鉴定的必要前提。当前,有些鉴定部门依然徘徊在“一间房、一张桌,一支笔、一枚章”的鉴定环境,仅拥有两三名鉴定员,一年鉴定案件却达千余件,这是极不尊重科学规律的,也严重忽视了自然学科和高新技术手段的应用。
2.坚持优化配置的原则
设置鉴定机构要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鉴定资源,避免重复配置,多头配置,无序竞争。鉴定机构设置要处理好规模与等级的关系,强调合理的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具有不同规模的鉴定机构,提倡创立某一专业特长的鉴定领域,树立鉴定机构的静态科学权威,逐步淡化行政等级决定鉴定效力的观念。对于具有国家级水平和区域级水平的鉴定机构设置要有一个总体的布局,而不能随意设置,以免造成经济、文化教育较发达地区机构设置过于集中,而相对落后地区机构设置存在盲点,在鉴定机构设置中要坚持科学合理设置的原则。
3.坚持多元化原则
多元化原则是指以国家职业鉴定机构为主,充分调动社会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资源,发展多种形式、多种领域的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市场主体的补充。多元化原则的优点是:其一,充分体现了鉴定客体广泛性的特征。鉴定客体的广泛性揭示了鉴定统一管理的必要性。任何鉴定机构绝不可能包罗所有的鉴定项目,因此,利用社会上的鉴定资源为鉴定服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只有加强管理、完善体制,才能保证千头万绪的鉴定程序公正,并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其二,多层次鉴定机构的存在,为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提供了条件,使得鉴定意见质证不再流于形式,对国家职业鉴定机构产生了监督和促进作用。
4.坚持便于诉讼的原则(www.xing528.com)
鉴定机构的设置要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履行司法职能,同时便于诉讼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有限,且人口众多,应从总量成本投入考虑,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设置一个同类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规模化,可以提高驾驭疑难案件鉴定的能力,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同时能提高鉴定效率。同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可在交通便利地区设立鉴定机构的分支或派出机构。
(二)细化鉴定机构准入资质条件
鉴定机构执业准入条件的设定,对于提高鉴定执业能力,保障鉴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确认了以执业准入为核心的鉴定机构管理制度,规定了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四项基本条件。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部、公安部及最高检制定的有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提出了鉴定机构执业的技术能力要求和管理要求,为实施鉴定机构执业准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定机构的执业能力主要是由鉴定人的能力、仪器设备性能、资源保障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等要素组成。应根据《决定》对鉴定机构执业范围、人员数量、仪器设备状况及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规定,对每个具体鉴定项目的人员条件、仪器设备条件、工作环境条件、资源保障能力等作出详细规定和明确要求。只有完全达到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申请机构才可能被批准执业。尤其是要贯彻执行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制度,通过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对鉴定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及执业品质加以评估,以决定该实验室是否有能力执行特定种类的测试、测量、检验的方法,也促使实验室对本身能力是否能够准确无误地达到适当标准予以自我检验。
(三)确立以能力验证为核心的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制度
司法鉴定的价值在于追求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可靠性,并实现诉讼的公平性、正义性,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为了保障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起完善的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实验室认可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能力验证是核心组成部分。
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多具有官方色彩,其中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司法鉴定工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主要仰仗于行政自律和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准入约束。《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物证勘验、提取的见证人制度,但物证的送检、受理及鉴定过程仍处于非公开状态,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均不能知晓,当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时,难免会产生置疑,客观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另一方面,面向社会服务的民营鉴定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超范围执业、超“能力”执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我国司法鉴定体系中完全有必须引入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的质量控制体系,这不仅是对世界性鉴定实验室认可制度及其发展趋势的回应,也是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能力验证是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几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已开展一些鉴定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对于加强鉴定机构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能力验证工作和发挥其推手功能。一方面,将能力验证作为准入条件之一,在鉴定机构申请从事某一鉴定业务时对其鉴定能力加以考查和验证,以评估其开展该项鉴定业务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包括仪器操作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其从事该项业务的鉴定工作。另一方面,将能力验证作为监管手段之一,通过年度能力验证活动,对鉴定机构的实际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行持续跟踪监督。根据验证情况,对验证结果为“满意”的鉴定机构予以表彰,对验证结果为“可疑”和“不满意”的鉴定机构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促使鉴定机构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改进鉴定方法、更新鉴定设备,从而提高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多次为“不满意”的鉴定机构可令其停止该验证项目的执业活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