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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资质控制制度现状揭示|可疑笔迹检验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所条件是指鉴定机构从事具体司法鉴定活动所需的场所。对于职能部门所属的鉴定机构,资金条件的满足一般是通过行政拨款来实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实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度和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认该鉴定机构实验室是否具备承担某项鉴定业务的能力,以确保鉴定立场的公正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鉴定机构资质控制制度现状揭示|可疑笔迹检验

(一)鉴定机构资质控制的法律规定

诉讼活动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对此进行鉴别和评判,且当该项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时,才需要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决定》和司法部、公安部及最高检制定的有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均对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予以规定[5],概言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名称、住所

名称条件是指鉴定机构成立时经审批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住所条件是指鉴定机构从事具体司法鉴定活动所需的场所。这些条件是否满足虽然不会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带来本质的影响,但对机构的成立、鉴定业务的开展、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必需的。

2.资金

资金条件是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所需要的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资金量。资金是鉴定机构流动的财产,没有流动财产,鉴定机构无法维持生存,也无法开展鉴定业务。对于职能部门所属的鉴定机构,资金条件的满足一般是通过行政拨款来实现的。对于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资金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

3.业务范围

鉴定机构必须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鉴定业务。规范鉴定的执业分类和确定鉴定业务范围,既是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也是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司法鉴定对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等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活动中面对的各种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技术化和专业化,与此相适应,鉴定的领域也在随之不断发展和调整。对于新的鉴定事项,如果已经具备规范管理条件,将会逐步纳入鉴定的统一管理范畴

4.仪器、设备

设立鉴定机构须具备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这也是基本条件之一。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2006年7月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对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的鉴定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进行了规定,这是对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的最低要求。其原因在于鉴定是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去分析案件的信息,技术的可靠性直接影响其证明力,而基本的仪器设备是关系鉴定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之一。(www.xing528.com)

5.实验室

鉴定机构须拥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这是设立鉴定机构的一个基本条件。为了规范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鉴定机构申请设立时,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实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度和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认该鉴定机构实验室是否具备承担某项鉴定业务的能力,以确保鉴定立场的公正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6.鉴定人

根据规定,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对于鉴定人员条件的考查,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数量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鉴定人资格与鉴定机构开展业务的关系。例如,拟成立的鉴定机构准备开展文书司法鉴定业务,那它就必须有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它所属的人员只有法医鉴定人的资格,而无文书司法鉴定人资格,那么它出具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应当是无效的。

7.章程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交鉴定机构章程,按照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二)现行鉴定机构资质控制制度的不足

现有鉴定机构资质控制制度已保持相对完善,但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推进,实践领域还存在鉴定机构准入无序、人员资质标准不一、鉴定质量难以保障等不良现象,在执业行为和能力控制方面还相对薄弱,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尤其是企业性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其逐利性是不可避免存在的。它们完全依靠个人投资创建,社会服务意识比较薄弱,逐利性较强,导致出现诚信危机。如通过支付回扣,或与个别职权部门对外宣称建立协作关系,以低价而非鉴定质量的方式垄断案源;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或超范围营业,在大量增加业务量的同时,却相对忽视鉴定质量;对鉴定仪器、设备的投入不足;乱收费等。如何根据不同司法鉴定专业特点而细化准入门槛,实施严格的执业监管,保证鉴定机构公平有序地开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合法性,依然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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