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司法鉴定管理的依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也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现行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均被纳入法的范围,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依据不限于狭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是包括五个层次的内容,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依据的法律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它集中规定了司法鉴定的一些基本问题,成为司法鉴定管理的基本法和特别法,是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主要法律规范。《决定》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2)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种类;(3)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4)规定了鉴定机构设立范围、资格条件和法律责任;(5)规定了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责任。二是有关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法律,分散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仲裁法》中,这些法律也是司法鉴定管理的依据,对鉴定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这些法律的效力层次最高,在全国范围均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司法机关的解释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而言,主要是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该《决定》之规定,可以保留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批”和“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的行政权。
第三,部门规章制度。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2005年,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管机关、登记、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2009年、2010年,司法部先后颁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安部于2005年颁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颁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这些行政规定和部门规章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相继颁布很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则和条例,如《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等,这些条例成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法律制度的延伸和细化。
第五,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制定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制定和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
(二)现行司法鉴定管理的模式(www.xing528.com)
《决定》的实施为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的调整和重构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经过多年的运行,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已发生深刻变化,建立起富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
1.法律授权的统一管理模式
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我国已建立起以司法行政机关为管理主体的三级管理体系,省、部两级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全部设立,大部分地市级司法局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处(科),管理人员均为国家公务员身份,获得财政保障。在管理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对象的良好发展。一方面,按《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标准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核登记,认真开展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管。另一方面,依据《决定》之规定,优先保证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健康发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满足三大类鉴定事项的诉讼需要,夯实司法鉴定发展的基础。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和实际诉讼需求,适度发展和管理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活动,确立登记、执业、实施、监督和处罚等基本管理制度,不断推动司法鉴定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促进司法鉴定全行业稳步发展。
2.法律授权与政策授权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
中央政法委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八项管理内容[2],统一管理体制之法律与政策授权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由于备案登记与许可登记有着实质性的差别,这种管理模式存在两个管理主体。第一个管理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律和政策授权履行间接管理职能,对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统一备案登记,统一编制公告名册。第二个管理主体是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依法对内设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使直接管理职能。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解放军总政治部经过沟通协调,已经基本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但只有部分省市的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登记。
3.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是指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下,按照司法鉴定行业规划,通过行业组织、协调、指导、沟通以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一种行业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21号)精神,我国确立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积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功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均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目前,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已成立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并根据专业情况组建各类司法鉴定专业委会员,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已逐步形成,行业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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