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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笔迹检验的发展:可疑笔迹检验的进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文笔迹检验的起源已无从考证,笔者只能根据一些现有资料,分析和叙述近代以来其发展进程。后来,他将测量法引入到笔迹检验中,倡导特征描述法,认为可以字母和笔画的间隔、倾斜程度、位置大小、形状作依据,将其拍成照片后进行重合比对。不过,现在还有一些零星文献,记载了从19世纪末期起有关笔迹检验领域的情况。但其关于笔相学的准确性的观点被证实是错误的。

英文笔迹检验的发展:可疑笔迹检验的进程

英文笔迹检验的起源已无从考证,笔者只能根据一些现有资料,分析和叙述近代以来其发展进程。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国家很早就有学者在研究笔相学,并出版一些著作和发表很多论文。笔相学与笔迹检验学的研究对象都是笔迹,但两者研究的目的和方法大不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一)西方国家著名的笔迹专家及其著作

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技术专家阿方斯·贝蒂荣(Alphonse Bertillon,1853—1914)曾是巴黎警察机构罪犯识别部门的负责人,在全球范围内被公认为“指纹鉴定之父”、“西方刑侦技术的鼻祖”。他发展了一种被称为“人体测定学”或“贝蒂荣识别法”的罪犯识别系统,包括一系列细致的身体测量。后来,他将测量法引入到笔迹检验中,倡导特征描述法,认为可以字母和笔画的间隔、倾斜程度、位置大小、形状作依据,将其拍成照片后进行重合比对。他还把这种方法写入《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一书。

法国法医学家、犯罪学家埃德蒙·罗卡(Edmond Locard,1877—1966)是罗卡交换定律的创建人,他非常赞同贝蒂荣的笔迹检验方法,提出笔迹特征测量法。1943年,罗卡出版著作《犯罪侦查指南》,主张一切同一认定的鉴定活动都可以通过测量法来实施。他认为“书写人可以改变字母的大小、形状、高度、倾斜方向,但各部分的比例关系是不会变的”,“笔迹鉴定的基础,是依靠字母各部分的比例关系”,“测量的方法使笔迹鉴定走上了科学的道路”。

英国记者、小说家道格拉斯·布莱克本(Douglas Blackburn,1857—1929)和C.韦思曼·卡德尔(C.Waithman Caddell)合作撰写的《伪造文件检验》(The Detection of Forgery)于1909年在伦敦出版,该书介绍了笔迹的种类、检验方法、笔迹特征、伪造签名等内容。W.R.哈里森(W.R.Harrison)撰写的《可疑文件》(Suspect Documents)一书于1958年出版,并在1966年再版,是同时期英国最有影响力的笔迹检验著作之一。

当美国还处于殖民时期时,笔迹专家就开始在法庭上实施笔迹检验,只是他们的姓名没有被留存下来。不过,现在还有一些零星文献,记载了从19世纪末期起有关笔迹检验领域的情况。J.牛顿·贝克(J.Newton Baker)在《争议、伪造文件法》(The Law of Disputed and Forged Documents,1955)一书中写道“从远古时代起,在任何以笔迹作为交流媒介的国家就出现了伪造笔迹”。然而,直到1890年代,美国法庭才放宽了证据规则,允许笔迹分析、图片证据、打印文件分析作为审判证据。

丹尼尔·埃姆斯(Daniel Ames)是纽约书法艺术杂志(Penman's Art Journal of New York)的创始人。1901年,他总结30多年的工作经验,写作和出版了有关法庭文件检验的早期著作《埃姆斯对于伪造文件》(Ames on Forgery)。该书正确论述了笔迹的个体性,收录有50多起争议笔迹的案例,并含有大量图片,其成果被应用于很多案件鉴定工作。但其关于笔相学的准确性的观点被证实是错误的。

1894年,珀西弗·弗雷泽(Persifor Frazer)出版著作《文件鉴定手册》(A Manual for the Study of Documents),威廉·黑根(William Hagan)出版著作《论争议笔迹和签名真伪检验》(A Treatise on Disputed Handwriting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Genuine from Forged Signatures)。

1909年,杰罗姆·B.拉沃伊(Jerome B.Lavay)出版著作《争议笔迹》(Disputed Handwriting)。

艾伯特·奥斯本(Albert Osborn,1858—1946)被认为是北美地区可疑文件检验之父,也是美国可疑文件检验员协会的创始人。1910年,他出版著作《可疑文件》(Questioned Documents)。该书在1929年经深度修订后第二次出版,此后又经过数次修订和再版,在西方文检学界产生巨大影响,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一部文件检验专业经典著作。艾伯特·奥斯本还出版了几部其它著作,如《照相和伪造品》(Photography and Forgery,1901),《笔迹证据和如何获取专家意见》(Handwriting Testimony and how to Get an Expert Opinion,1903),《照 相 和 可 疑 文 件》(Photography and Questioned Documents,1907),《墨水和可疑文件》(Ink and Questioned Documents,1908),《证据问题》(The Problem of Proof,1922),《陪审团的思维》(The Mind of the Juror,1937),《可疑文件问题:事实的发现和证明》(Questioned Document Problems:The Discovery and Proof of the Facts,1944),这些著作均得到法学界和文检学界的认同和称赏。不仅如此,艾伯特·奥斯本在法庭文件检验方面的传奇由他之后的家族三代人予以延续。1982年,约翰·保罗·奥斯本(John Paul Osborn)——艾伯特·奥斯本的曾孙加入到文件检验队伍,在新泽西州开展工作。

1922年,乔治·伍德(George Wood)出版著作《科学的笔迹证据》(Scientific Handwriting Testimony)。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西部的伯克利市警察局的记录监督员C.D.李(C.D.Lee)和笔迹专家R.A.阿比(R.A.Abbey)合著《笔迹的分类与鉴别》(Classif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

奥德韦·希尔顿(Ordway Hilton,1914—1998)曾被认为是美国在检验伪造文件领域的最高权威专家,在揭示上世纪最精心伪造的文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撰写的《可疑文件的科学检验》(Scientific Examination of Questioned Documents)一书成为西方文检学界的又一宏伟著作。该书于1956年由位于芝加哥的卡拉汉(Callaghan)出版社出版;1982年经修订后,由位于纽约的爱思唯尔科学出版社(Elsevier Science Publishing Co.)出版;1993年经再次修订后,由位于佛罗里达州伯克莱屯市的CRC出版社(CRC Press,Inc.)出版。

(二)西方国家发生的著名笔迹检验案件

近代西方国家曾发生过一些著名的笔迹检验案件,在学术界、法学界产生深远影响,并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1868年,美国发生了被称为19世纪最著名的审判:霍兰德遗嘱案(The Howland Will Forgery Trial)。1865年,西尔维亚·安·霍兰德逝世,死前留下一份遗嘱,决定将200多万美元财产中的一半赠与多名遗产受赠人,剩下的由她的侄女罗宾逊(Robinson)托管和受益,罗宾逊死后其本金将分配给多名受益人。罗宾逊制作了一份更早的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自己。该遗嘱附上独立的第二页,谋求使随后所有的遗嘱无效。霍兰德的遗嘱执行人托马斯·曼德尔(Thomas Mandell)拒绝了罗宾逊的权利主张,罗宾逊遂提请诉讼。1868年,法庭开始审理此案。美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和数学家查尔斯·皮尔士(Charles Peirce)和其父亲——数学家本杰明·皮尔士(Benjamin Peirce)参与了此案中遗嘱签名真伪的鉴定。查尔斯·皮尔士研究了42份霍兰德的签名笔迹,将它们相互覆盖,计算其中可重叠的下行笔画的数量。每个签名笔迹有30个下行笔画,平均有6个笔画可重叠。本杰明·皮尔士指出,两份签名笔迹中可重叠的下行笔画的数量接近于二项式分布,30个下行笔画全部相符的概率为。因此,他们认为争议遗嘱上第二页上的签名笔迹是以第一页上的签名笔迹为原稿,通过摹仿形成的。最后,法庭裁定,罗宾逊为遗嘱的利益相关方,她对于可疑的霍兰德签名笔迹真伪的证言不可接受,但统计学的证据也不能被采信。虽然法官最终并未依据他们的概率推理来断案,不过皮尔士父子却因此声名大噪[13]

1894年,德国发生“德雷福斯事件案”(The Dreyfus Affair)[14]。(www.xing528.com)

1895年,英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案件:“阿道夫·贝克案”(The Adolf Beck Cases)。当年12月16日,阿道夫·贝克(1841年出生于挪威)涉嫌诈骗被警察带到警局接受审查。通过辨认,被骗的22名妇女中有10名向警察明确指认贝克就是罪犯,其他被害人既没认定,但亦没有否定。而在1877年,一个名叫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的人和贝克一样,犯的是诈骗女人的罪。他聘请女人到其家当女管家,开假支票,然后借故将其珠宝骗走,后来被判5年监禁,但出狱后就失踪了。让1877年侦查和逮捕史密斯的两名警察辨认,他们认为贝克和史密斯是同一个人。笔迹专家托马斯·古林(Thomas Gurrin)对笔迹作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1877年那个骗子的笔迹与1894—1895年这个骗子的笔迹相同,与贝克的笔迹虽存在某些差异特征,但这些清单均出自贝克之手,只不过这次书写清单时采取变形笔法。1896年5月5日,陪审团裁定贝克有罪,判处其7年监禁。当时英国没有上诉制度,贝克只能再三申诉,直到1901年7月8日,才获得假释。1904年7月7日,巡官约翰·凯恩(John Kane)发现了另一名诈骗妇女钱财的罪犯威廉·迈耶(Wilhelm Meyer),面部特征与贝克极其近似。随后真相大白,先前的受害者纷纷承认认错了人,并指认威廉·迈耶才是真正的骗子。英国内务部匆忙给贝克恢复名誉,并赔偿了5000英镑(相当于现在的30万英镑)。受到案件的影响,英国国会于1907年通过《刑事上诉法》,正式建立上诉制度,创设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一裁终局”的审判制度,给予被错误定罪者通过上诉翻案的机会。

1934年,美国发生20世纪最广为人知的犯罪案件:“林德伯格绑架案”(The Lindbergh kidnapping)。查尔斯·林德伯格(Charles Lindbergh)是第一个飞越大西洋而闻名全美国的人。1932年3月1日晚,绑匪从他位于新泽西的豪宅中绑走了他20个月大的儿子,并索赎金五万美元。尽管付出了赎金,71天后,小查尔斯·林德伯格的尸体还是在离家不远的灌木丛中被发现。两年后,警方终于发现了一名犯罪嫌疑人——纽约木匠布鲁诺·豪普特曼(Bruno Hauptmann)。在法庭上,证据被一一出示,七名笔迹专家认为豪普特曼的笔迹与勒索赎金纸条上的笔迹为同一人书写;绑匪用来爬上婴儿室窗口的梯子上的木料有的来自豪普特曼家附近一棵松树,有的来自他家的地板;据交付赎金的中间人指认,豪普特曼就是那个收赎金的人。经过11小时的讨论,陪审团裁定其谋杀罪名成立。1936年4月,豪普特曼被送上电椅而处死。这件轰动一时的绑架案给了阿加莎·克里斯蒂(Agatha Christie)创作灵感,她于1934年写了一本畅销小说:《东方快车谋杀案》。在联邦调查局历史上,林德伯格绑架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是调查局第一次获得对地方案件的办理权——国会通过了以林德伯格名字命名的“林德伯格法案”。法案规定,若绑架案在一周后还未获侦破,那么就推定绑架犯已经越过了州的边界,联邦调查局自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发生“十二宫杀手案”(The Zodiac Killer)。一名自称“十二宫杀手”的凶手在旧金山市湾区犯下20多起连环杀人案,杀死多达37人,而每次作案之后都会向警方和媒体发信炫耀杀人经过。在这些信中,凶手都以“我是‘十二宫’”这句话开头。此外,每封信中都有一个星象图案标志,以及一段由字母和奇怪符号排列组合而成的密码。凶手声称,这些密码被破译后,便能获知他的真实身份。然而,信件中所包含的密码让警方一头雾水。“十二宫”系列案件至今未被侦破,成为一宗悬案。

1978年,美国发生“摩门教徒的遗嘱案”(The Mormon Will)。梅尔文·杜马(Melvin Dummar,1944年8月28日生)是一名犹他州男子,他声称于1967在内华达州沙漠救援过独居的富商霍华德·休斯(Howard Hughes),1974年4月,休斯死后留下一份遗嘱,将其巨额财产的一部分(1亿5千6百万)赠与杜马。但该遗嘱所安排的事宜极为异常,还存在大量拼写错误,包括将休斯的堂兄弟的名字都写错了。调查人员在遗嘱信封上发现了杜马的指纹,还发现其妻子邦妮·杜马(Bonnie Dummar)曾在一家名为“百万富翁”的杂志社工作过,她的工作能让她有机会接触到休斯的备忘录和签名。但邦妮·杜马否认她伪造遗嘱。1978年6月,内华达州法院陪审团裁定这份被为“摩门教徒的遗嘱”是伪造文件。

1980年,美国发生“马克·霍夫曼案”(The Mark Hofmann)。马克·霍夫曼生于1954年12月7日,被认为是历史上最老练的伪造者。他伪造的文件有很多,如安东手抄本、约瑟夫·史密斯三世的祝福、蝾螈的信件及其他摩门教文件。当霍夫曼的阴谋开始被揭露时,他制作炸弹杀害了犹他州盐湖市的两个人。1988年,他被判处终生监禁。霍夫曼在其短暂的伪造生涯中欺骗了一批知名的专家,有些伪造品被学者们认可多年,还有很多伪造品或许仍在流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霍夫曼制作了有关后期圣徒运动历史的文件,这些伪造文件产生巨大影响,激发了人们大量探寻有关约瑟夫·史密斯狂热于魔法的真相,即使在他被定罪后,这样的探寻活动也没减少。

1983年,德国发生“希特勒日记案”(The Hitler Diaries)[15]

2005年,英国发生“国家档案伪造案”(The National Archives Forgeries)。国家档案馆是英国司法部下辖的一个行政机构,是英国政府的官方档案馆。自诩为杰出历史学家的马丁·艾伦(Martin Allen)先后出版了名为《鲜为人知的历史》(Hidden Agenda)、《希特勒和赫斯的诡计》(The Hitler/Hess Deception)、《希姆莱的秘密战争》(Himmler's Secret War)等著作,书中很多内容显然与历史事实相悖,但这些内容却是引用英国国家档案馆的资料写作形成的。国家档案馆随即对相关资料展开调查,原伦敦警察厅可疑文件检验部门领导人奥黛丽·吉尔斯(Audrey Giles)博士参与鉴定活动。2008年5月3日,档案馆正式承认,所存12份文档中出现了人为嵌入的29份伪造文件,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三)西方国家笔迹专家检验意见所遇到的挑战

笔迹检验学的发展历程,也是笔迹检验专家证言逐步为法庭所接受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着曲折和反复,并从很多笔迹检验案件中反映出来。这些案件的鉴定意见和判决结果不仅对当事人有直接影响,而且对整个证据规则和司法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18世纪初,英国法庭只接受证人亲自见闻的证言。对于争议笔迹的真实性,强调证人必须曾经亲自见证过嫌疑人书写笔迹的过程才予以认可,而证人是否熟悉争议笔迹却并无太高要求。同时,法律还限制陪审员开展笔迹比对,采取一种颇受争议的“限制比较笔迹原则”。后来,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民众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许多经济纠纷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使得熟人证言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1836年,英国法庭审理“Mudd v.Suckermore”案,按当时的证据规则,要么证人在以前某个场合看到过当事人笔迹,要么与当事人通过书信,且事务的处理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诚信开展的,这种诚信是指当事人声称由其书写或签名的字母确实是其所书写或签名。在任一设定条件中,证人应该在脑海里对当事人笔迹有个印象,而不是书写人在某个特定情况下形成字母的方式,比如笔迹的一般特征。而且证人要求以其脑海里的印象为参考标准,回答有关笔迹方面的提问。这种判断笔迹真实性的方法显然不科学。因为,对笔迹真实性的检测不是去比对其他样本笔迹中字母的组成,而应该是比对笔迹特征,这些特征是组成、习惯或其他因素非故意的、无意识的作用结果,在脑海里已形成烙印,其本身也是持久不变的[16]。之后,法官们开始认真思考由证人证言来证实笔迹真实性的弊端,认为笔迹检验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胜任。1854年,英国正式废止了上述限制比对笔迹的原则,全面接纳笔迹专家的鉴定意见。

在美国,笔迹检验被广泛认为是19世纪末期的产物,其曲折的发展进程可从两起案例中显现出来。

1859年,芝加哥发生了名为“桶尸的秘密”的谋杀案。亨利·尤姆佩茨(Henry Jumpertz)被控谋杀了其女佣——索菲·沃纳(Sophie Werner)。亨利承认他将索菲的尸体肢解,将肠子埋在密歇根湖的某一处沙地,将尸体的剩余部分装进一个桶里,寄往纽约一个虚构的地址。除了这个涉案行为,亨利坚称他没有杀害女佣,该女佣是在他卧室门口上吊自杀的,尸体附近还有一封自杀信件。检察官认为,亨利因厌倦了作为情人的女佣,遂将其毒死,并处理好胃和肠子,以致检方不能查出毒物的存在。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就是那封信件,其记载的主要内容是,索菲告诉亨利她很快就会“离开这个世界”和“进入坟墓”,然后将“永远离开你,为你祈祷和哭泣……吻你的嘴唇后我就永远离去”。检方声称亨利自己写的信件,并请数名认识索菲、熟悉其笔迹的人作证,这些人均认为信件不是索菲书写的,而是亨利所写,并将索菲生前书写的收条笔迹和亨利案前书写的信件笔迹进行比对。被告方也邀请了索菲的一些朋友、熟人作证,证明是索菲写的信件。双方都没有提供专家证言来证实信件的真实性。从尸块在纽约火车站被发现开始,“桶尸的秘密”案吸引了全国民众的关注。1859年,在伊利诺斯州,专家证言并未被认可为证实笔迹真实性的必要组成部分。后来,陪审团判定亨利为杀人犯,但该判决在上诉后被推翻。原因之一就是审判法官接受索菲书写的收条笔迹和亨利书写的信件笔迹作为证据,允许陪审团将这些样本笔迹与争议笔迹进行比对,这违反了法律规定,“书写笔迹的真实性不能由陪审团将其与一方当事人笔迹进行比对来证实或证伪”。最终,亨利被判无罪释放。

1900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备受瞩目的谋杀案。当年的12月23日,84岁高龄的德克萨斯州巨贾威廉·马什·赖斯(William Marsh Rice)被发现死在其位于纽约的寓所。尸检发现其肺部有充血,但不能确定死因。与此同时,前途惨淡的二流律师艾伯特·T.帕特里克(Albert T.Patrick)企图用几张赖斯签名的大额支票去取现,总额高达25万美元。赖斯细心看管钱袋子是出了名的,这些支票显得非常可疑,尤其是帕特里克仅在很早以前的一起诉讼案件中担任过赖斯对手方的代理人。随后,帕特里克宣称拥有赖斯于1900年6月30日书写的最后遗嘱,将赖斯9/10的财产留给自己。而在赖斯的常聘律师们于1896年准备的遗嘱中,赖斯将其财产的9/10捐献给位于休斯顿的赖斯学院,多年前赖斯就已损赠了29万美元给该学院。1901年2月26日,帕特里克被控谋杀赖斯。案件的核心证据是帕特里克宣称由赖斯签名的几张支票。审判中,笔迹专家证据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共有数名专家对可疑支票进行检验,包括首席专家威廉·J.金斯利(William J.Kinsley),专家们均认为这些支票是伪造的,其中有两张支票上的签名是套摹赖斯以前的真实签名形成的。虽然审判法官限制笔迹证据的数量,但在审前听证会和庭审过程中笔迹专家一直在提供证据,专家们向陪审团讲解如何观察书写人抬笔的地方和演示如何发现像字母“i”的点画之类的细节特征。经过4个小时的辩论和商讨,帕特里克被判谋杀罪和处以死刑。1912年12月27日,帕特里克在纽约获赦免。此案审判过程受到警察界、检察界、律师界等司法界及社会其他机构的极大关注。

从20世纪起,笔迹检验在美国获得长足的发展,出现许多专业的笔迹检验人员,或著书立说,或活跃于法庭,并形成很有影响力的专家圈子。大多数检验人员拥有法庭科学和相关学科的学位,接受过实验室和私人执业者的专业培训,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笔迹检验成为一门在民事、刑事诉讼中提供重要证据的科学技术,帮助法庭和法律执行机构检验可疑文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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