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临现场查看原始可疑笔迹
非正常书写工具书写笔迹的承受物大数为墙面、地面、树皮、电线杆、门框等相对固定载体,不易拆卸和移动,鉴定人员看到的通常是现场拍摄的照片。由于拍摄设备、拍摄角度和光线、拍摄技术等因素的局限,使得现场照片很难把可疑笔迹完整而客观地表现出来。因此,鉴定人员应尽量与勘查人员一起亲临现场,查看原始可疑笔迹,并结合现场环境和书写条件,从专业鉴定的角度来观察可疑笔迹的笔画形态、书写特点,分析特征变化的原因,确定特征的性质。对于一些特殊的、有疑问的特征表现要做好记录,待与样本笔迹进行比对时再作进一步分析。另外,如果条件允许,应尽量保留原始可疑笔迹,以便在检验过程中反复研究和核查。
(二)根据检材形成方式紧抓本质特征
非正常书写工具书写笔迹因书写工具的不同而产生多种变化,受影响最大的是运笔特征,尤其是起收笔特征、转折笔画的形态、连笔特征以及笔力、节奏、层次等动态特征,难以正常反映出来。其次是因运笔特征变化而引起部分搭配比例特征发生变化。此外,因书写速度和熟练程度降低,会引起字形、字体产生一定变化,书写水平也随之降低。但非正常书写工具书写笔迹依然有一些比较稳定的特征,能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例如,书面语言方面的方言词特征、社会习惯语特征、程式语特征,单字结构方面的错字、别字、简化字等写法特征,以及某些比较特殊的搭配比例特征等,这些特征通常不受非正常书写工具、非正常书写承受物的影响而表现出来。所以,鉴定人员要善于根据可疑笔迹的形成方式,剔除各种非正常书写条件产生的干扰和假象,紧紧抓住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www.xing528.com)
(三)选择合适的样本笔迹
受非正常书写工具、非正常书写承受物以及非正常书写姿势等不利书写条件的限制,非正常书写工具书写笔迹的形成速度通常较慢,字迹偏大,字体多为楷书体、“自由体”或某种印刷体。因此,应尽量搜集嫌疑人慢速书写的笔迹作为样本。同时,可依法搜集嫌疑人的实验样本,让嫌疑人运用非正常书写工具按可疑笔迹的形成方式和书写条件进行书写。在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的比较过程中,鉴定人员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书写条件,从因果关系上进行分析,判定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性质。一方面,要避免将非正常书写工具造成的非本质性差异当作不同人书写习惯的本质性反映;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能将非正常书写工具造成的非本质性符合当作同一人书写习惯的本质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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