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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笔迹检验:摹仿笔迹的关键要点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同小异是摹仿笔迹与被摹仿笔迹比较时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也是我们识别摹仿笔迹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详细了解案情、对案情进行客观判断是笔迹检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经分析《股份分配方案》中可疑签名笔迹,我们发现其书写比较流利、自然,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反映不明显。

可疑笔迹检验:摹仿笔迹的关键要点

(一)分析可疑笔迹的表现

摹仿笔迹一般都会出现书写速度缓慢、执笔压力不实、运行动作迟缓、笔画形态弯曲、书写中途停顿、相邻笔画缺乏照应、部分单字多笔少画、部分笔画修饰重描、语文水平与书写水平矛盾等特点。套摹笔迹还会出现单字形体前后不一、整体文字布局失调、句子不通、语法错误、相同单字原样重复等特点。通过分析可疑笔迹的各方面表现,如果确认可疑笔迹存在明显的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或套摹笔迹的特点,我们就可直接判定其为摹仿书写形成。

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书写条件下形成的笔迹也会出现与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较为相似的反映。如用圆珠笔书写,容易在起笔处或笔画转折处出现油墨堆积或笔画间断现象,用水溶圆管式签字笔书写,容易出现笔画边缘不圆滑以及部分起收笔画产生墨迹较浓重的现象。又如在行驶的车辆里书写、老年人书写以及书写水平较低者书写等,其笔迹通常存在涩行运笔、抖动弯曲、停笔另起等现象,与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也有一定相似性,需要我们仔细观察、严格区分。其实这些因书写工具、书写环境、书写人生理条件和书写水平等客观条件引起的笔迹异常表现与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还是存在区别的。前者分布于整篇笔迹中,多出现在不易被摹仿的笔画和部首处或是某些长笔画、连接笔画处;后者出现于笔迹的局部,但具体部位却不确定。

此外,考虑到忆摹笔迹和练习摹仿笔迹中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通常反映并不明显,当可疑笔迹未表现出明显的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或套摹笔迹的特点时,我们不能简单判定其为非摹仿笔迹,而应该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

1.收集多种样本笔迹

鉴定摹仿笔迹一般应收集受审查人书写笔迹,受审查人可能是经过侦查、调查而发现的嫌疑人,也可能是可疑笔迹内容所指向的人,例如,可疑笔迹有落款签名或可疑笔迹本身就是签名笔迹。样本笔迹的书写速度应较慢或适中,如果可疑笔迹的连笔较多,体现出较快的书写速度,则样本笔迹的书写速度也应较快,最好收集到受审查人书写的慢、中、快速笔迹。同时,样本笔迹的书写工具、承受物应与可疑笔迹的书写工具、承受物保持相同或相似,且字数较多,相同字重复多次出现。另外,要尽一切可能收集书写人摹仿练习过程中留下的底稿和废稿。这些底稿和废稿既是重要的鉴定比对材料,又是证实其作案手段的证据。必要时,还要收集受审查人的实验样本笔迹,实验样本笔迹的书写条件必须与可疑笔迹的书写条件保持一致或相近。

2.从比较中发现异常

如果单纯分析可疑笔迹的表现却无法确定其是否为摹仿笔迹,就需要与样本笔迹进行比较检验,以便从比较检验中发现可疑笔迹存在的异常现象,进而判定其是否为摹仿形成。

(1)大同小异。

大同小异是指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在大的、明显的特征上相符合,如字的结构、基本形态、比较明显的搭配比例和连笔顺序等特征很相似,好像是同一人书写习惯的反映;但在一些细节特征上,如起收笔的细微动作、连笔和转折笔的运笔趋势、笔力分布、不连笔的笔顺等存在差异,给人以形同实异、貌合神离的感觉。大同小异是摹仿笔迹与被摹仿笔迹比较时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也是我们识别摹仿笔迹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2)一模一样。

在比较检验时,如果发现同一份或多份可疑笔迹上相同的单字、单词,或者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上的某些单字、单词,在外形、结构、布局特征方面一模一样,甚至可以基本重合,就要考虑可疑笔迹可能为套摹书写形成。

(3)水平矛盾。

水平矛盾是指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存在书写水平的矛盾。摹仿笔迹与被摹仿笔迹的外形、结构、大体搭配虽然表现比较相似,但有时存在严重的书写水平矛盾,这也是摹仿笔迹的一个特点。低书写水平的人摹仿高书写水平的笔迹是很困难的,会降低摹仿笔迹与被摹仿笔迹的相似程度,还会暴露其低水平的书写技能。而高书写水平的人摹仿低书写水平的笔迹相对比较容易,且笔迹表现的相似程度也较高,同时,摹仿人的高书写水平会在摹仿笔迹中显露出来。因此,如果可疑笔迹是摹仿形成的,则通常与样本笔迹(往往是被摹仿人书写笔迹)会存在书写水平的不一致。

(4)留有痕迹。

部分套摹笔迹会遗留有其他痕迹。在比较检验时,如果发现可疑笔迹或样本笔迹上有多余的抑压痕迹、墨水渗散残迹或复写纸色料成分等,也足以证明可疑笔迹是摹仿书写形成的。

(三)结合案情,实施系统检验

在摹仿笔迹案件,书写人无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还是进行政治上的报复陷害或是生活上的诬陷诽谤,其与被摹仿人之间一般存在一定制约或利害关系。如果从案情上分析,发现一些异常现象,就要警惕可疑笔迹存在摹仿的可能性。例如,在落款或文件内容中直接表白或明确影射作案行为人的,经办人员或当事人不承认可疑条据上笔迹是其本人书写的,有争议的遗嘱或遗书,嫌疑人不具备作案因素和条件的,嫌疑人坚决不供认并提出是被人陷害的,等等。详细了解案情、对案情进行客观判断是笔迹检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笔者曾参与鉴定一起经济纠纷案,检材为一份落款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的《股份分配方案》,内容是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瓜分,争议的焦点是《股份分配方案》中樊某某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委托方也提交了多份樊某某书写样本笔迹。经分析《股份分配方案》中可疑签名笔迹,我们发现其书写比较流利、自然,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反映不明显。将可疑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进行比较,发现前者的书写水平略高于后者的书写水平,其书写流利程度也高于后者,且在少量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异,但也发现一些符合较好的特征。正当我们对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评断陷入困境时,委托方送来更详细的案情介绍。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为樊某某独资拥有的私营企业,而《股份分配方案》中要求参与瓜分股份的其他人均为樊某某聘请的工作人员。樊某某因患癌就医的需要,于2007年年初就只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工作,日常的管理工作以及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办理手续的事宜均由其手下工作人员代办。2008年5月27日,樊某某在医院接受化疗,服用大量化疗药物,身体极度虚弱,并于当年6月18日逝世。据此,我们认为樊某某不具备书写该《股份分配方案》的动机和条件。根据比较检验的结果,结合该实际案情,我们判定可疑签名笔迹不是樊某某所书写。

当然,鉴定人也不能完全受案情所控制,那种一味跟着案情跑、被案情所左右而实施先入为主的鉴定是很容易出错的。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们可依据系统思维法,将整个案件当做一个系统,将可疑笔迹所在的文件物证当做一个子系统,将可疑笔迹整体当做子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实行多层次的系统划分,然后制订周密的系统检验方案,再实施系统检验。实践证明,系统检验能发挥单项检验无法产生的作用,对于正确检验摹仿笔迹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一起典型案件的检验经历来证明系统检验在摹仿笔迹中所产生的巨大效果。

柳某(男)和熊某芳(女)原为夫妻关系,2012年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发生离婚诉讼。庭审中,熊某芳声称两人曾向其母左某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向法院呈交一张《收条》(以下简称《JC》,见图24)为证,要求法院在处理两人共同财产前先将此债务予以偿还。柳某对此事坚决否认,声称自己以前从未见过《JC》,也未在其上签名。由此,该《JC》中落款处“柳某”签名笔迹成为双方有争议的可疑笔迹。在双方都同意委托法庭科学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呈交多份样本笔迹的情况,法院遂委托我们实施可疑笔迹检验。

《JC》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书写承受物为一块较小的硬纸板,所有笔迹的书写工具均为圆珠笔,油墨呈蓝色。除落款处“柳某”签名笔迹外,其余笔迹均为熊某芳所书写,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在Stemi DV4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柳某”签名笔迹整体上表现出书写基本流利、笔力分布自然的特点,未见明显的弯曲抖动、中途停顿、添改涂描等异常现象。

样本笔迹材料有多份,为诉讼双方分别提供。其中,熊某芳提供了一份柳某于2010年3月25日书写的声明(见图25)和另一张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日”的《收条》(见图26)。柳某认可声明上的笔迹全部为自己书写,但对后一份《收条》上“柳某”签名笔迹不予认可。于是,我们将前者及其他双方均认可的柳某签名笔迹材料列为正式样本笔迹材料,简称《YB1》、《YB2》,并记载于鉴定意见书;将后一份《收条》视为参考样本笔迹材料,简称《CKYB》,没有记载于鉴定意见书。在Stemi DV4显微镜下观察,发现《YB1》、《YB2》中“柳某”签名笔迹均书写流利自然、笔力保持有轻有重、速度保持时快时慢、字的结构均称合理,显然为正常书写形成,具备比对检验条件;《CKYB》中“柳某”签名笔迹整体上也表现出书写基本流利、笔力分布自然的特点,未见明显异常现象。

图24 JC

图25 YB1

图26 CKYB

图27 可疑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比较

将《JC》与《YB1》、《YB2》中“柳某”签名笔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部分笔迹中,前者的书写水平略高于后者,两者的笔迹风格也不相同,两者在单字的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存在很多差异,同时也存在一定符合(见图27)。如果仅从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来比较,难以评断出所选择的笔迹特征能否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而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因此,必须寻求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

经运用系统思维法检验,我们发现很多疑点和自相矛盾之处,主要如下:

从书写时间方面分析。《JC》中“柳某”签名笔迹的圆珠笔油墨色泽非常鲜艳,应是在与送检时间较近的时期内书写形成的,至少与《YB1》及《CKYB》中“柳某”签名笔迹相比,其色泽鲜艳许多,其书写时间应在这些样本笔迹的书写时间之后。但《JC》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1日”,《YB1》及《CKYB1》落款时间分别为“2010年3月25日”、“2010年1月1日”,存在明显矛盾。

从言语表达方面分析。《JC》内容部分第二行“此款后用于熊某芳和柳某……之用”中“后”字应该是“后来”的意思,即“此款后来用于熊某芳和柳某……之用”,按其表达方式、表达时态,应是对过去发生之事的说明,而不是对未来的打算。也就意味着,《JC》应该是事件发生后补充制作的,而不是在标称时间制作的。

从文字布局方面分析。《JC》中除可疑签名笔迹“柳某”外,其他笔迹明显为同一人书写,即熊某芳书写,这点双方也无争议。但“柳某”签名却在“熊某芳”签名之前,且排列相当整齐、均称,与常理不符。

从《JC》与《CKYB》结合起来分析。首先,《JC》和《CKYB》中落款处“柳某”签名笔迹相比较,起收笔的位置、运笔的形态、笔画的搭配等细节特征符合非常好,差异特征很少,且两者书写风格也反映一致,应为同一人在同一时间阶段书写笔迹,至少两者书写时间间隔应非常短。但事实上两者落款时间却相隔一年。其次,《CKYB》中落款“柳某”签名笔迹与落款时间的文字、数字笔迹相比,书写工具相同、笔迹风格相近,尤其是书写笔痕特征表现一致,应该为同一人一次性书写。经进一步比对检验,落款时间的文字、数字笔迹与内容的文字笔迹的特征反映一致,完全能判定为熊某芳所书写。据此可推断,《CKYB》中落款处“柳某”签名笔迹应该为熊某芳书写,而不是柳某书写形成。又根据上述分析,《JC》和《CKYB》中落款处“柳某”签名笔迹应为同一人在同一时间阶段书写笔迹,可推断出《JC》中落款“柳某”签名也应该为熊某芳书写。

从案情方面分析。按常理,女儿、女婿向母亲(岳母)借钱,应该是写“借条”,而不是《JC》和《CKYB》所称的“收条”。另外,女儿、女婿向母亲(岳母)借一笔钱,不会写两张借条,即其中至少有一张借条是伪造的。而按上述分析,《JC》和《CKYB》中落款处“柳某”签名笔迹应为同一人在同一时间阶段内书写形成,如果其中一张借条的签名笔迹是伪造的,则另一张借条签名笔迹也必然是伪造的。

根据上述系统分析、逻辑推理、综合评断的结果,我们判定《JC》中落款“柳某”签名笔迹不是柳某本人所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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