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人对可疑笔迹检验的科学性持有疑虑和抱着不信任的态度,但这并不影响可疑笔迹科学性的存在,可疑笔迹的科学性可从多个方面得到证实。
(一)可疑笔迹检验具有完整的理论基础
可疑笔迹检验的基本原理是以辩证唯物论为指导,以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字学为支撑,以高级神经活动中的条件反射学说为依托,以书写习惯体系为核心,已具备比较完整的理论基础。依照该原理,人类在意识调节和支配作用下开展书写活动,经过长期的书写活动训练,逐步形成书写技能,书写技能定型化后即成为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体系具有人各不同的特定性和比较牢固的稳定性,且必然会在笔迹中反映出来,使我们能通过分析笔迹的外在表现而认识内在的书写习惯,进而判定笔迹的书写人。虽然书写习惯具有绝对变化性,笔迹在形成过程中也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表现出一定的多样性,但书写习惯的变化是渐进的、局部的,而且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是有限的,笔迹的基本成分会保持不变。只要我们认真研究各类笔迹的变化规律、仔细分析各类特征的具体表现,完全能排除各种伪装、条件变化及偶然因素的干扰,从而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二)可疑笔迹检验具有可靠的检验方法
可疑笔迹检验的主要方法为比较研究法,即通过比较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特征表现,分析它们是否能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来判定它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比较研究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进行分析与判断。它是人类认识和确定客观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方式、方法,已成为现代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实践鉴别的重要方法,其可靠性、有效性已不容置疑。虽然可疑笔迹比较研究的实施当前还是以人力为主,以其他仪器、设备、计算机等为辅,但这并不影响可疑笔迹比较研究法的科学性的客观存在。因为某个具体检验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性不是以其是否采用高端仪器设备检测和计算机自动化处理等为标准,而是以其能否有效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为标准之一。
(三)可疑笔迹检验具有正确的思维方法
可疑笔迹检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确定相比较的两部分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在对可疑笔迹进行分析、鉴别的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运用逻辑思维法、系统思维法和辩证思维法等。逻辑思维法是一种有条理、有根据的思维方式,具有确定性、一致性、严密性等特点。它通过分析与综合、分类与比较、归纳与演绎、抽象与概括、因果与递推等思维过程,可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在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系统思维法是以系统论为基本理论依据的思维方式,具有整体性、结构性、立体性、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它将研究对象当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整体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研究对象,以求对研究对象作出最佳处理,能极大地简化我们对事物的认知,给我们带来整体认识观。辩证思维法是按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以联系和发展的视角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思维方式,成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产生的方法论前提。逻辑思维法、系统思维法和辩证思维法都是人类思维活动的智慧结晶,为我们正确分析笔迹的形成机理、笔迹的现象与本质、笔迹的演变规律,以及如何应用比较研究法、如何处理鉴别过程中的难题,提供的极为可靠而有效的思维路径。
(四)可疑笔迹检验已被大量实践所证伪
可疑笔迹检验作为一项鉴定技术已有近千年的历史,作为一门学科也发展了数百年,在刑事案件调查、民事案件审理、争议纠纷处置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揭露案件真相、还原事实本来面貌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这已经被大量实践所证实。可疑笔迹检验的理论、程序、方法、结果完全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有些人试图以通过抽样调查所获取的错误率[14]来证明可疑笔迹检验具有不可靠性和伪科学性。笔者认为这是很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因为抽样调查的结果与很多因素有关。首先,抽样调查的对象。拥有多年工作经历的鉴定专家与刚参加培训后不久的鉴定员以及既没参加培训也无工作经历却通过某些渠道获取鉴定人执业证的门外汉之间的专业能力和鉴定水平差异是很大的,如果抽样抽查的对象是第一类人,则其错误率一般很低;反之,如果抽样抽查的对象是后两类人,则其错误率就会较高。其次,抽样调查的材料。有些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字数较小,存在严重伪装变化或条件变化,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够充分,鉴定条件较差,检验难度非常高,鉴定意见出现偏差的可能就比较大;相反,当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字数较多,且都为正常书写形成,鉴定条件较好时,鉴定意见出现偏差的可能是非常低的。再次,抽样调查的确定性结论率。一般而言,确定性结论率与错误率成正比,确定性结论率越高,错误率越高。在100起案件里,如果鉴定人员全部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那么其中几份鉴定意见出现错误的概率就较高;但如果检验人员仅作出几份确定性鉴定意见,其他的均为非确定性鉴定意见或无结论的鉴定意见,则这几份确定性鉴定意见出现错误的概率就极低。因此,以对一定范围内鉴定员实施抽样调查所获取的错误率来证明可疑笔迹检验是否具有科学性本身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任何学科和技术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即使是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内,也难以保证其能达到100%的准确率。DNA技术在世界上被公认为准确率是非常高的,基本上没有人会怀疑其科学性,但即使是在检材和样本完全具备鉴定条件,且操作无失误的情况下,也无法达到100%的准确率。可见,我们不能以可疑笔迹检验技术在应用中可能存在偏差或错误来否定其科学性。
【注释】
[1]黎文虹,蔡向晖.比较与分类[J].教育学报,1995(5):17-20.
[2]李水龙.归纳和演绎[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7(2):134-135.(www.xing528.com)
[3]李新乡.抽象与概括[J].教育学报,1995(9):26-28.
[4]韩丹岩,李素真.笔迹抖动现象探析[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8(5):101-103.
[5]李淮春.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37.
[6]马克思,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45.
[7]冯国瑞.辩证思维及其当代意义[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5):53-58.
[8]张西立.辩证思维方法:合理性及现实性[J].学习与探索,2001(6):7-12.
[9]谭超英.笔迹检验与辨证思维方法[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7-31.
[10]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759.
[11]严金海.中国20年伪科学现象透视[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
[12]郭红建.自然科学学报英文稿件的审稿[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4):495-498.
[13]韩来平,邢润川.人类智慧理性更高层次的复归——聚焦科学与人文[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21(3):99-102.
[14]美国亚利桑那州大学法学、商学教授乔纳森·凯勒(Jonathan Koehler)曾于2009年4月作了题为《法庭科学错误率》(Error Rates in Forensic Science)的报告,他认为可疑笔迹检验的错误率为40%。而根据美国学者海蒂·哈里森(Heidi Harralson)的研究,可疑笔迹检验专业人员的错误率在0.04%~9.3%范围内,门外汉错误率的范围为26.1%~42.86%(Developments in Handwriting and Signature Identification in the Digital Age.MA,USA:Anderson Publishing,2013,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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