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思维法概述
1.系统思维的含义
系统思维就是把研究对象看做一个完整的系统,从整体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研究对象,以求达到对研究对象作出最佳处理的一种思维方法。系统思维以系统论为思维基本模式,有别于创造思维或形象思维等本能思维模式,能极大地简化我们对事物的认知,给我们带来整体认识观。
2.系统思维的特点
系统思维的客观依据就是系统是物质存在的普遍方式和属性,思维的系统性与客体的系统性是一致的。系统思维具有整体性、结构性、立体性、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
整体性是系统思维法的基本特点,它始终存在于系统思维活动过程里,同时也能从系统思维成果中体现出来。整体性建立在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基础上。整体与部分密不可分,整体的属性和功能是由部分按一定方式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所形成和产生,整体以这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来支配部分。按“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整体具有各部分所不具有的新质的功能。
结构性是以系统科学的结构理论作为思维方式的指导,强调从系统的结构方面去认识系统的整体属性和功能。系统结构与系统功能紧密相连,前者决定后者,是后者的内部表征,后者是前者的外部表现。在具备一定要素的条件下,内部结构状况决定外部功能表现,优化结构能产生最佳功能,劣质结构能产生最差功能。
系统思维法是一种开放型的立体思维方式。它以现代多学科知识为思维参照系,将研究对象置于纵横交错的立体交叉点上,既进行横向比较,考察研究对象与其他事物的横向联系,又进行纵向比较,考察研究对象的纵向发展变化,从而全面准确地把握研究对象的基本属性和发展变化规律。
系统的稳定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任何系统都有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消亡的运动过程。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都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结构及其分布位置在不断变化;二是系统具有开放性,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活动。因此,系统在其存在期间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和绝对运动状态。
系统思维法的综合性是比“机械的综合”、“线性的综合”更为高级的综合。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系统是诸多要素为特定目的而构成的综合体;二是对进行系统的研究,必须从它的组成、序列、功能、相互关系、历史发展等多方面考察,做到三个结合:微观分析与系统整体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全面把握系统整体特征,综合揭示系统本质属性。
3.系统思维的作用
系统思维是系统科学发展的产物。系统科学是研究系统的共同本质,揭示系统的结构、演化、协同和控制的科学。一般系统论的创始人、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Bertalanffy)认为,系统科学是继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之后,又一次彻底改变了世界的科学图景和当代科学家的思维方式。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认为,系统科学的建立为处理开放复杂的大系统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科学方法论的重要发展,是真正的综合集成,体现了“综合就是创造”这一系统思维的特色。
系统思维法对于指导科学实践活动和提供科学思维方式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它揭示了系统联系、功能联系和起源联系等整体性联系,导致人们在思维方式上用整体因果联系代替线性因果关系的改变。它把系统存在的大量因果一并联系起来,将各种瞬息万变的因素组成有意义的整体,对诸多变量进行高度综合的系统分析,使人们的认识更接近于整体性和客观性。
4.系统思维法的核心
系统思维法的核心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整体思维法,即在分析和处理研究对象的过程中,始终从整体层面来考虑,把整体放在第一位,而不让任何部分凌驾于整体之上。其次,结构思维法,即在具体实践活动中,紧紧抓住系统结构这一中间环节,牢牢把握各种要素及其功能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努力优化系统结构,实现系统功能最佳化。再次,要素思维法,即为了实现整个系统正常运转并发挥最大功能或处于最佳状态,须对各要素予以周全考察,充分发挥各要素的作用。最后,功能思维法,即为了使系统呈现出最佳态势,而从大局出发来适当调整或改变系统内部各部分的功能与作用。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使所有部分都向更好的方面改变,从而使系统状态更佳,也可能会降低系统内某部分的功能以求系统的最佳整体功能。
(二)系统思维法在可疑笔迹检验中的应用
可疑笔迹检验技术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采用系统思维法,综合地分析笔迹的形成与表现,深入研究笔迹的内在本质和发展变化规律,准确识别可疑笔迹的书写人。将系统思维法引入到可疑笔迹检验中,需要以系统思维法的核心理论为指导,按一定步骤对可疑笔迹实施系统鉴定。
1.可疑笔迹的系统结构与组成要素
可疑笔迹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由纵向和横向的多要素所组成。它既是若干子系统的系统,也是另一个更大系统的子系统。因此,我们至少可从两个层次去考察和认识可疑笔迹的系统结构与组成要素。
(1)作为系统的案件与作为要素的可疑笔迹。(www.xing528.com)
如果我们将特定案件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可疑笔迹就可被视为其中的一个组成要素。当然,如果我们将可疑笔迹所处于的文件物证作为一个整体,可疑笔迹也可视为一个部分。为了简化系统层次,我们仅分析作为系统的案件与作为要素的可疑笔迹之间的内在联系。
首先,可疑笔迹是案件系统组成的一个要素。在一些政治、刑事、经济等案件中,可疑笔迹是作案行为的产物或利用的工具。作案人或书写笔迹宣传反动思想、散布各种谣言,以达到制造混乱、推翻政权的犯罪目的;或结合作案条件书写笔迹,伪造、变造文件,以掩盖犯罪事实、扰乱侦查工作,逃避法律制裁;或利用书写笔迹对被害人进行诬告、陷害、恐吓、勒索、诈骗;或利用书写笔迹完成代考、代办等事宜。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可疑笔迹的书写人不明确而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些涉及可疑笔迹检验的案件或纠纷有一个共同特点:可疑笔迹是案件或纠纷的重要物证或核心物证,准确鉴别可疑笔迹的书写人能直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其次,可疑笔迹要素与案件系统其他要素紧密相关。可疑笔迹是书写人在一定主客观条件下,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一方面,书写人作为案件的实施者或争议的当事人,也是案件系统的要素之一,其文化知识、社会经验、个人性格、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书写技能等直接关系到可疑笔迹的形成和表现。另一方面,案件发生的历史原因、社会背景、时空条件、物质基础等均是案件系统的组成要素,与同样作为组成要素的可疑笔迹紧密相关,对后者能否正常形成会产生巨大影响。
(2)作为系统的笔迹与作为要素的各种成分。
可疑笔迹无论是正常书写的,还是非正常书写的,其构成成分都可分为两部分:基本成分和附加成分。因此,如果把可疑笔迹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可将其组成要素简单分为基本成分要素和附加成分要素。
笔迹基本成分要素是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的表现,可细分为表现书写习惯的笔迹成分要素和表现书写技能的笔迹成分要素。如果以书写习惯为系统,即所谓的书写习惯体系,则书写动作习惯、文字布局习惯、书面语言习惯可分别视做该系统的组成要素。如果以笔迹中反映书写习惯的特征为系统,则反映书写动作习惯、文字布局习惯、书面语言习惯的特征可分别视做该系统的组成要素。
笔迹附加成分要素是书写活动中各种不利于书写运动的主客观因素在笔迹中的表现,主要包括故意伪装书写的表现,反常的生理、心理条件的表现,反常的书写工具、书写姿势、书写环境等条件的表现以及偶然因素的表现等。
笔迹基本成分要素与笔迹附加成分要素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转化。首先,两种要素可相互制约。一方面,书写技能较高的书写者能迅速调整书写状态、适应书写环境,将不利于书写运动的客观条件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使书写笔迹最大程度地保持正常态;也可根据书写目的,改变书写速度、字形字体、字的写法、笔画形态等,从而使书写笔迹最大程度地发生变化,尽可能地减少书写习惯的暴露。但书写技能较低者,很实现这些。另一方面,某些不利的书写条件必然造成笔迹发生较大变化,会严重制约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如使用特殊的书写工具、异常的承受物或在恶劣的气候环境下书写等,笔迹势必产生严重变化。其次,两种要素可相互影响。书写人借助一定客观物质条件,通过不断学习和训练,能逐渐提高书写技能,改变部分书写习惯,增强适应不利书写条件的能力,减少不利书写条件的影响。反之,某些不利的书写条件只能暂时影响书写人的书写活动,在书写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而适应之后,其影响会大大降低甚至消失。如食指受伤后改用拇指、中指、无名指握笔,右手残废后改用左手执笔,双手残废后改用脚趾夹笔等,经过学习和训练,也能书写流利、自然,甚至达到较高书写水平。最后,两种要素可相互转化。书写人的书写技能是在一定主客观条件下通过书写训练活动形成的,经定型化后成为书写习惯。某一违反书写规范的书写动作在未定型时是随机的,在笔迹中属于偶然因素的表现,但随着书写训练活动的延续,它就会被定型而固化,在笔迹中成为书写习惯的表现。随着书写人年龄的老化或书写活动的减少,书写技能会逐渐降低,书写习惯出现部分改变,某些已固化的书写动作会随机化,在笔迹中成为偶然的表现。有些作案人对笔迹实施伪装的方法就是将以前的习惯写法或曾经被定型化而作案时很少使用的书写动作予以重新使用。
2.可疑笔迹的整体研究与系统鉴定
在可疑笔迹检验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以系统为纲、以要素为目,对每个系统进行整体性研究,对每个要素进行多角度分析,采取系统鉴定方略。
(1)对可疑笔迹所处案件系统的整体分析。
对可疑笔迹所处案件系统进行整体分析,必须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案件相关信息、掌握案件系统组成要素,这是实施可疑笔迹系统检验的前提。在具体案件系统中,作为要素的可疑笔迹及文件物证是作案行为的一件工具或产物,受案件系统中其它要素的影响和制约。通过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大量收集案件相关信息、整体分析案件系统,我们能客观认识可疑笔迹的形成条件和经过、准确把握笔迹特征的外在表现和内在本质。了解案情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如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现经过、相关背景等;侦查、调查、审理工作情况,如侦查范围、侦查手段、调查对象、审查活动、相关证据等;嫌疑人的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书写技能、嫌疑依据等;可疑笔迹的检验和查证情况,即可疑笔迹物证是否经过检验,检验结论意见是什么等;可疑笔迹检验要求,即了解委托单位要求笔迹检验能解决什么问题等。
(2)对可疑笔迹系统各组成要素的整体分析。
可疑笔迹系统的组成可简单划分为基本成分要素与笔迹附加成分要素,若以基本成分或附加成分为子系统,又包括大量子要素。各要素、子要素处于运动状态,且保持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关系。因此,我们在对可疑笔迹系统各组成要素进行整体分析,应采取开放性的多维思维法,注意纵向层次和横向要素的有机耦合,把握可疑笔迹的立体层次、多维结构和总体功能。我们不但要分析二维的平面特征、三维的立体特征,更要分析四维的动态特征,即研究书写运动的力量大小和空间位置时,要充分考虑其时间发展关系,实现对可疑笔迹系统中书写运动的力量、时间、空间的整体性分析。
(3)对样本笔迹系统各组成要素的整体分析。
样本笔迹系统的组成与可疑笔迹系统的组成相似,也可简单划分为基本成分要素与笔迹附加成分要素。对样本笔迹系统作分析之前,须获得样本相关信息,例如,样本的收集方法和收集经过、书写时间和书写地点、书写工具和书写环境、书写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等。这些要素对于样本笔迹系统中基本成分要素的影响较大,直接关系到样本笔迹是否具备真实性、可比性、充分性。对样本笔迹系统各组成要素进行整体分析的方法与对可疑笔迹系统各组成要素进行整体分析的方法相同,也需要采取开放性的多维思维法,多层次、多角度地对样本笔迹的形成与表现作整体性分析。
(4)对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的综合比较和系统鉴定。
应用系统思维法对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进行综合比较时,我们要以两者纵横交错的各方面特征表现和相互联系为出发点,按照“综合—分析—综合”的循环思维模式,从笔迹整体上把握特征表现。一般步骤是,先从笔迹整体出发,以特征综合为逻辑起点,将综合比较贯穿于可疑笔迹检验思维进程的始终,在综合比较的指导和统摄下进行系统分析,并时刻关注所取得的各方面笔迹信息,然后再通过逐层综合比较而达到笔迹总体的综合比较。这样才能使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上,系统地、综合地研究笔迹的形成与表现,全面地、客观地认识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存在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性质,准确判定两者书写人书写习惯是否具有同一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