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逻辑思维法概述
1.逻辑思维的含义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来反映客观现实的思维方法。它有异于形象思维法,是一种高级的、理性的认识活动。通过逻辑思维,可把感性认识阶段所获得的对于事物认识的信息材料抽象成概念,再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并按一定逻辑关系进行推理,从而对事物产生新的认识。
2.逻辑思维的特点
逻辑思维具有确定性、一致性、严密性。首先,确定性。逻辑思维要遵守同一律,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使用的概念、判断的方式必须保持同一。其次,一致性。逻辑思维要遵守矛盾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作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最后,严密性。逻辑思维要遵守排中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同一事物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可能都是假的,必有一个为真。逻辑思维是一种有条理、有根据的思维活动。
3.逻辑思维的作用
作为一种遵循传统形式逻辑规则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在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使我们能通过揭露逻辑错误来发现和纠正谬误,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去学习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帮助我们准确地表达思想、交流情感。
4.逻辑思维法的核心
逻辑思维法的核心理论可分为五个方面。
(1)分析与综合。
分析是将研究对象分解为若个部分或因素,分别加以考察和研判的逻辑方法。综合是把研究对象的各个部分或因素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加以全面考察和系统研判的逻辑方法。分析与综合互为对方提供思维的前提。一方面,通过分析,我们能分解事物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通过综合,我们可将相互联系的各个侧面联合成一个整体,使本质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从而达到对事物的整体把握。分析与综合可以相互转化。我们认识事物,不仅是从现象到本质,而且还要从本质返回到现象。通过分析与综合的结合,我们就可以获得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2)分类与比较。
分类是根据事物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把事物分为不同种类的逻辑思维方法。通常是将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归入一类,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归入不同的类。分类可分为现象分类和本质分类。现象分类是仅就事物的外在联系或外部特征进行的,容易把本质上相同的事物划分为不同的类,把本质上不同的事物划分为同一类。当然,现象分类也并非毫无价值,它是本质分类的先导,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实用意义。本质分类是依据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属性的异同而进行的,能深入地反映事物间客观的本质的联系和层次性。这种分类方法有时可直接为我们提供新的知识和科学预见,因而成为一种非常科学的分类方法。比较是根据一定的认识和实践目的,把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属性和特征加以比较,来确定事物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性的思维方法。运用比较方法能够启发人们对所研究对象进行广泛和深入的探索。分类离不开比较,要在更深的本质上进行分类,就需在更深的本质上进行比较。随着比较的深化,在比较基础上进行的分类又能更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1]
(3)归纳与演绎。
归纳是由观察、实验和调查所得的个别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种思维方法,既可用于指导科学试验,通过安排可重复性的试验来寻找事物的因果关系;也可用于整理经验材料,从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同性,从而总结出定律和公式。归纳法以因果规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并以观察、试验和调查为手段,其结论一般是比较可靠的。演绎法与归纳法相反,它是从一般原理推演出个别结论,其主要形式是三段论,即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所组成。演绎法可用于检验假设和理论,它对假说作出推论,并利用观察和实验来检验假设;也可用作逻辑论证的工具,为科学知识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证明;还可用作科学预见的手段,能把一个原理运用到具体场合,作出正确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结论是个别,由于一般中概括了个别,所以必然能够推演出个别。演绎与归纳密切相关。首先,演绎以归纳为基础,因为我们须先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个别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才能从一般原理出发进行演绎。其次,归纳以演绎为指导,即我们在为归纳作准备而搜集经验材料时,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原则为指导,才能按照确定的方向,有目的地进行搜集。[2]
(4)抽象与概括。
抽象是先比较同一类事物的性状,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与不同的性状,再舍弃不同的性状,然后将该类事物具有而其他类事物没有的性状抽取出来,从而把被抽取的这些性状确定为该类事物共同的本质特征。概括是在抽象出某些个别事物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于主观认识方面把它们结合起来形成概念的方法。概括的水平有初级和高级之分。初级概括是在知觉、表象基础上进行的,它只能抽取事物的外部共同特征,做出形象的概括。高级概括以抽取事物的本质特征为前提,被抽取的特征本身就是以概括的形式被思考着。抽象与概括和分析与综合一样,也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概括在抽象的基础上进行,没有抽象就不能进行概括;抽象中寓有概括,概括又借助于抽象,其目的都是为了揭示事物本质。[3]
(5)因果与递推。(www.xing528.com)
因果关系是指先后出现的两个事物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因为前一事物的出现而必然导致后一事物的出现。因果关系作为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递推就是通过已知条件,依照因果关系,一步一步地推理,直至得到结果。递推的方式有两种:正推和反推。正推就是从已知条件出发,逐步推算出结果;反推亦称逆向推理,从已知的结果出发,逐步推算出产生的原因。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进行递推的前提,如果两个事物是并列关系、从属关系等,而不是因果关系,则递推将无法进行。另外,运用递推的方法,我们能发现事物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并用实验、调查等方法加以认证。
(二)逻辑思维法在可疑笔迹检验中的应用
逻辑思维法作为人类研究和认识事物的一种高级的、理性的思维方法,在可疑笔迹检验中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
1.对可疑笔迹组成成分的认真分析与有机综合
可疑笔迹无论是正常书写形成的,还是非正常书写形成的,都是由基本成分和附加成分所组成。基本成分是笔迹中必然存在的因素,是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的表现,又可细分为表现书写习惯的笔迹成分和表现书写技能的笔迹成分。附加成分是书写活动中各种不利于书写运动的主客观因素在笔迹中的表现,主要包括故意伪装书写的表现,反常书写生理、心理状态的表现,异常的书写工具、书写姿势、书写环境的表现,以及偶然介入因素的表现等。这些附加成分不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还给我们认识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带来障碍和阻力。
我们对可疑笔迹的全面认识需要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最初接触可疑笔迹时,我们对其认识只是笔迹整体的表象。通过运用逻辑思维法,我们对可疑笔迹各组成成分加以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和逻辑处理,便逐渐从分析中得出越来越清晰的笔迹信息。再经过不断的综合整理,将各组成成分按内在联系有机结合起来,把这些笔迹信息变成丰富的、具有逻辑关系的整体。以此推动笔迹认识活动的深化和发展,从而掌握可疑笔迹的具体形成方式,判明可疑笔迹是否为正常书写形成,为后续的特征分析和评断打下坚实的基础。
2.对可疑笔迹特征的多维分类与全面比较
笔迹是书写活动多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由多种成分所组成。笔迹组成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笔迹包含信息的复杂性,也决定了特征反映的多样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书写活动的动作过程和结果表现,从多维度、多层次的视域出发,将笔迹特征划分为二维的平面特征、三维的立体特征、四维的动态特征。笔迹特征的多维分类,有利于我们分析笔迹组成的动态要素和静态要素,深入挖掘和认识笔迹特征,进而有利于我们全方位比较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发现其间存在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甄别本质特征和非本质特征,为科学评断特征性质和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创造条件。
3.对可疑笔迹特征价值的归纳与特征性质的判断
虽然笔迹特征表现比较复杂、种类繁多,但每一种或每一类特征在可疑笔迹检验实践中所能发挥作用的大小是不一致。需要我们借助一定标准和采取一定方法来对特征的鉴定价值作出合理评估。在可疑笔迹检验实践中,我们通常以特征表现违反文字书写规范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笔迹特征分为三类:高价值的特征、中价值的特征和低价值的特征。评估特征鉴定价值的方法有范围界定法、样本归一法、概率推算法等。样本归一法是在样本笔迹材料较多时,通过对样本笔迹进行有条整理和归一处理,把握笔迹特征的发展脉络,确定其变化规律,找出其特定时期范围内的稳定特征,进而确定某种特征的价值。概率推算法是以一定人群为范围,通过抽样调查,统计某种特征在该人群范围内的出现概率,进而推算特征鉴定价值的高低。出现率越低,鉴定价值越高;反之,鉴定价值较低。然后,在合理评估特征价值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研究特征的性质,即判定该特征是否为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
4.对可疑笔迹外在表现的抽象整理和内在本质的概括总结
笔迹外在表现是笔迹从外观上展现出来的具体形象,我们借助目力能直接感知。但这个表现不能始终机械地保持某种固定的形象,因为书写运动是一种人体器官运动,书写人的生理、心理条件不同,书写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同,书写工具、姿势、环境条件不同,等等,使得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书写的笔迹会呈现出千姿百态的变化现象。因此,笔迹的现象是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具体表现形态比较复杂,它能反映笔迹的内在本质,但又不等同于内在本质。
笔迹的内在本质是书写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书写习惯体系具有人各不同的特定性,使得笔迹外在表现的特征集合系统或称特征锁链系统具有特定性。书写习惯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使之在各种主客观不利因素影响下依然能反映来,笔迹的外在表现必须能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书写习惯体系的特定性是可疑笔迹检验的基本依据,但这种特定性并非一目了然,而是隐含在笔迹的各种现象之中,并通过方方面面的笔迹特征体现出来。我们只有按特征分布的规律,将这些特征从各现象中予以抽取、整理,通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深入加工,才能客观、全面地认识笔迹的内在本质,舍弃其非本质的特征表现,从而牢牢把握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最终准确地鉴别可疑笔迹。
5.对可疑笔迹的形成与表现之间因果关系的正反递推
可疑笔迹的形成,需要一定的书写技能为基础,受书写动机的驱动和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可疑笔迹的每一种表现结果都有其形成原因,其间遍布着大量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即一个原因产生一个结果;有多因一果,即多个原因一起产生一个结果;有一因多果,即一个原因产生多个结果;有多因多果,即多个原因一起产生多个结果。相比而言,一因一果的情况出现较少,其他三种因果关系出现较多。如笔迹中的笔画弯曲抖动现象,因疾病、年老、受伤等生理条件,紧张、恐慌等心理条件,颠簸的环境、衬垫物不平等书写条件,左手伪装、摹仿书写、高位执笔等故意伪装和变化,都会使得笔迹产生笔画弯曲抖动现象。不同原因引起的笔迹抖动,在抖动数量、部位、力度、幅度、规律性等方面各有其特点,这就需要作进一步分析,以判明具体原因。[4]又如左手伪装书写,笔迹不仅产生弯曲抖动现象,还会产生反起笔、反向字、收笔有拖带动作、较长的横画呈左高右低状等现象,这就是一因多果的情况。再如老年人在健康状态或生病状态下书写、在颠簸的环境或衬垫物不平等条件下书写,其笔迹都会产生弯曲抖动、搭配不准、错别字等现象,这就是多因多果的情况。
我们对可疑笔迹作推理分析,主要是由笔迹表现之结果去推断笔迹形成之原因,属由果到因的反向推理。鉴于可疑笔迹形成原因与表现结果的复杂关系,我们在实施推理时,要充分考虑一因一果关系,更要考虑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关系,做到推理严谨而无懈可击,使得所寻找的笔迹形成原因与所分析的笔迹表现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另外,还要运用综合实验、实地调查等方法,实施由形成原因到表现结果的正向推理,以验证反推分析可疑笔迹所得出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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