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诉讼证据形式之一,正确的、可靠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能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按照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鉴定结果。笔迹鉴定意见书即是反映笔迹检验的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果、鉴定人、鉴定时间等内容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制作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和符合一定的要求。
(一)制作鉴定意见书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包括:制作的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确定;制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必须有效;制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
2.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指笔迹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鉴定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定鉴定意见书。我国司法部于2007年11月制定、发布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号文件印发),对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给予全面、详细的要求,是包括笔迹检验人员在内的所有司法鉴定业务人员在制作鉴定意见书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准则。
3.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笔迹鉴定人制作鉴定意见书时必须如实地、客观地记录鉴定材料、鉴定方法、所发现特征、分析和论证过程、鉴定结果等情况,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不歪曲。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科学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是科学认识证据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它以科学技术为生命力。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的实施过程就是一个科学认识的过程。二是专业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取决于它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三是统一性。不仅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性,而且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质要求上也应当具有统一性,以此保障鉴定的同一性和可检验性。(www.xing528.com)
(二)制作鉴定意见书的要求
1.分析要科学、严谨
可疑笔迹检验具有科学的原理,它是对可疑笔迹进行分析、判断的认识过程,个人的社会经验知识、主观认识能力起到相当重要作用。但鉴定活动毕竟是科学实证活动,不能完全依靠经验和直觉进行。因此,鉴定人必须以可疑笔迹检验科学理论为基础,以严谨的态度对鉴定中所发现的各方面特征进行客观分析,做到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过程严谨、分析结果可靠。
2.记述要清晰、完整
记述要清晰、完整是指对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名称和数量、对所发现的各类特征、对比对检验及认证的过程等的描述要清晰、完整,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也不能表达不全、意思不明。同时,要注意不得过于详尽、具体,避免产生无谓争端和负面影响。
3.语言要精练、准确
鉴定意见书要做到语言简练,不能拖泥带水、啰嗦冗长;要保持词语准确、句式得体,避免令人费解词句的出现和防止歧义的发生。另外,要注意反复阅读检查,避免存在用词不当、语句不通、语法错误和张冠李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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