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鉴定机构的指派后,对可疑笔迹开展实质性鉴定工作。这是一个对笔迹的认识由感性到理性的转变过程,也是可疑笔迹检验进程中最核心的一步。其主要方法是笔迹特征比对法,即将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的各方面特征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判断它们是否能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进而作出鉴定意见。
(一)分别检验,选择特征
1.分析可疑笔迹,选择特征
(1)分析可疑笔迹。
分析可疑笔迹就是对可疑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仔细分析,以确定其是否为正常书写形成。关于分析检验,实践中有个通俗说法,即“吃透检材”。这一步非常重要,对可疑笔迹的分析是否深入、透彻,对其形成方式是否把握准确,会极大影响后续的检验工作,甚至可决定最终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可疑笔迹检验是以检材笔迹特征为基准,到样本笔迹中去寻找相应特征进行比对。如果检材笔迹特征选择不准、不当,就使得比对检验的基础不可靠。可疑笔迹的组成成分是多方面的,有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有书写规范、规则的反映,有书写主客观条件的反映,还有偶尔笔误的反映。这些组成成分相互交织在一起,并以各种征象表现出来,呈现出纷繁芜杂的笔迹特征。如果对可疑笔迹的形成方式分析不准确,不能正确把握各类、各种笔迹特征的性质,很容易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或错误。
分析可疑笔迹的形成方式可按从整体到局部、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进行。首先,从整体和宏观层面分析可疑笔迹,如笔迹内容、书写工具、书写速度、书写水平、语文水平、文字布局、字形字体等,以获得对可疑笔迹的概览认识。其次,从局部和中观、微观层面对可疑笔迹进行分析,如单字结构、笔画顺序、笔画的形态、书写压力等,以获得对可疑笔迹的具体认识,进而对其形成方式予以“定性”。正常书写形成的笔迹一般能表现出较强的自然性、协调性、一致性,如语文水平与书写水平基本一致,文字布局合理,单字结构均称,搭配比例适当,笔画形态自然,特征表现前后一致,等等。各种伪装变化笔迹和条件变化笔迹因伪装手段和条件变化的不同而形成多种多样的反映,但均具有特征表现的反常性、失调性、矛盾性,至于其具体的特征变化规律和分析方法将在本书第二编实践应用研究部分进行探讨。
(2)选择特征。
选择特征就是在可疑笔迹中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各方面特征。其总体要求是:全面、深入、稳定、特殊。全面,即选择特征要全视域、全方位,不能有所取舍或偏爱,只要是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特征都得予以选取;深入,即要深入挖掘、发现特征,善于选取不太醒目的细节特征;稳定,即选择那些多次出现、可靠性较高的特征;特殊,即选择那些严重违反书写规范、规则、具有极高鉴定价值的特征。在具体操作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充分利用一切特征,注意发现文字以外的其他特征。很多作案人、伪造者利用书写笔迹作案或牟取非法利益时会对笔迹进行伪装,使之发生变化而与平时书写笔迹表现出较大差异,但书写人关注点通常主要集中在单字写法、大体搭配和笔画形态等,对于书面用语、整体布局、标点符号等方面特征会关注不足或完全忽略。因此,文字以外的特征得以完整地反映出来,如果能被充分利用,势必成为可靠的鉴定依据。
其次,要注意抓细节特征。细节特征是指隐藏在不易引起人们注意之处的笔迹特征。如起收笔方式、力度、位置,转折处的弧度、角度、形态,笔画交接点的位置,相邻笔画间的照应关系,等等。细节特征在可疑笔迹检验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检验故意伪装笔迹、摹仿笔迹时,它们能发挥积极的关键作用。作案人伪装笔迹时通常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些明显的特征上,并力图加以改变,但在运笔、结构的一些细节特征上一般不容易注意到,即使主观上极力伪装也很难控制其定型化的习惯动作。因此,细节特征一般能完整地反映出来,并较好地暴露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
再次,要注意抓主要特征。书写笔迹的每个偏旁、部首、笔画与规范字体、字形存在或大或小的偏差,都可能存在特征,但我们不可能把每个偏旁、部首、笔画中存在的特征都予以选择,特别是字数很多的可疑笔迹。所以,我们要善于抓主要的、稳定的、价值高的特征。一般规律是,重复出现在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相同笔画处的特征具有稳定性;严重违反规范、仅少数人所持有的特征具有较高价值。
最后,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特征。笔迹中违反规范和规则的征象、标志被视作特征,但并非所有的特征都是书写习惯的反映,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或偶尔的笔误也会使笔迹的某些表现偏离规则和规则的要求而成为特征,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特征,在鉴定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前者是我们发掘和寻找的重点对象,也是我们作出鉴定意见的唯一依据;后者对鉴定工作增添很多迷惑和障碍,我们必须将之剔除。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特征,不能把因故意伪装或因书写条件变化而造成的现象当作反映书写习惯本质的特征。
2.分析样本笔迹,选择特征
分析样本笔迹就是对样本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为正常书写笔迹,是否为嫌疑人亲笔所书写。样本笔迹有案前样本、案后样本、实验样本之分,案前样本通常为正常书写形成,但案后样本比较复杂,因搜集方式、方法不同而表现各异,有正常笔迹、变化笔迹与伪装笔迹三种类型。如果把变化笔迹、伪装笔迹当作正常样本笔迹使用,很可能会作出错误鉴定意见。同时,当样本笔迹材料较多时,要注意鉴别它们是否全部为嫌疑人亲笔书写。如果把不同人的书写笔迹当作同一人的样本笔迹使用,则不能作出鉴定意见或可能作出错误鉴定意见。因此,在选择样本笔迹特征之前,一定要认真分析其形成方式。
分析样本笔迹的方法与分析可疑笔迹的方法相同。寻找、选择样本笔迹特征应以已选择的可疑笔迹特征为线索,在样本笔迹材料中逐行、逐句、逐字地寻找。
(二)比对检验,确定异同
1.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是将在可疑笔迹和样本笔迹中发现和选择的笔迹特征准确、系统地记录在表单里,并用相关符号予以标示。它是记录和整理笔迹特征的有效方法,可为后续比对检验作好准备。
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可采用手工仿形描绘的方法,即用铅笔将含有特征的单字、词组摹仿描记在比对表上。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特征的认识,尤其是对细节特征的领悟;另外,也便于在发现描记错误和不当时能轻易擦除、修正。其缺点是描记容易走样,与原字、原词的形态差异较大,同时也比较耗时。由于其优点比较突出,手工仿形描绘法依然作为初步学习可疑笔迹检验和进行少量字笔迹、签名笔迹检验时的重要方法。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的普及,利用计算机编制笔迹比对表已成为主流。这种方法具有制作速度快、表现清晰完整的特点,并可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调整图片亮度、对比度、尺寸等,以达到最佳显示效果,便于观察和分析。(www.xing528.com)
笔迹特征比对表一般分为左右两栏,左栏记录可疑笔迹特征,右栏记录样本笔迹的相应特征,并用一定的标志符号予以标示。为便于识别笔迹特征的异同,通常用红色标示可疑笔迹特征,样本笔迹中与可疑笔迹相符合的特征用红色标示,相差异的特征用蓝色标示。
2.比较特征,确定异同
比较特征、确定异同就是将可疑笔迹特征与样本笔迹特征进行对照、比较,揭示二者之间的符合和差异,为综合评断奠定坚实基础。比较时应把握“四要,四防”,即要客观、全面比较,防止主观片面;要认真细致比较,防止粗枝大叶;要抓住实质性特征比较,防止机械操作;要反复进行比较,防止认识肤浅。
从分析笔迹、选择特征到比较特征、确定异同,这是个由浅入深的认识笔迹的过程。通过比较,我们对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会有一个初步的印象。然而这个印象仅是大体的认识,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实施综合评断,才能得出完整的、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综合评断,作出鉴定意见
1.综合评断
(1)特征性质的分类。
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进行比较,总会发现或多或少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从性质来看,符合特征有本质性符合和非本质性符合之分,差异特征也有本质性差异和非本质性差异之分。笔迹构成的成分有两部分:基本成分和附加成分。基本成分是笔迹中必然存在的因素,是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的表现;附加成分是书写活动中各种不利于书写运动的主客观因素在笔迹中的表现,主要包括故意伪装书写的表现、反常书写心理状态的表现、特殊书写工具和书写姿势的表现、不利的书写环境条件的表现以及偶然介入因素的表现等。依据可疑笔迹检验的基本原理,笔迹必然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同时,受书写习惯部分改变及各种主客观书写条件变化的影响,笔迹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使得同一人书写笔迹会表现出差异性,不同人书写笔迹会表现出相似性。我们将同一人书写笔迹表现出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分别称为本质性符合特征、非本质性差异特征,将不同人书写笔迹表现出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分别称为非本质性符合特征、本质性差异特征,见图17所示。
(2)特征性质的评断。
对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中同时出现的特征的性质定位是通过全面分析、综合评断来实现的。各种性质的笔迹特征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可以认识的。但它们彼此交织、混合在一起,且相互之间也没有绝对的、明确的界线,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增强知识积累、努力提高认识水平,并掌握一定方法和技巧。
首先,分析排除法。本质性特征为书写习惯的反映,非本质性特征为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偶然因素所造成。我们可按因果关系的规律,将非本质性特征形成的原因一一列出,然后逐个进行分析和排除。凡列举的形成原因与表现结果不一致,即可排除这种原因。最后就存在一个排除不掉的原因,即列举的原因与笔迹表现的结果相互吻合。依据这个排除不掉的原因,我们可判定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存在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性质。
图17 特征性质的分类
其次,模拟实验法。如果怀疑某个特征的形成可能与其书写条件的变化有关,可通过模拟实验来确定。实验中,模拟书写的条件必须与可疑笔迹的书写条件相同或相似。如为了确定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中出现的笔画连写、笔画省略、结构简化等符合特征是否因快速书写而形成,我们可雇请多人,在保持与可疑笔迹形成的其他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让雇佣者快速书写多份笔迹,然后对笔迹进行分析。
再次,实地调查法。调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嫌疑人的书写能力。有些笔迹的形成需要特殊写法或伪装手段,书写人必须具备某种知识或技能才能实现。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嫌疑人根本不具备这种知识和技能,那么可疑笔迹与样本之间的差异特征就很可能是本质性差异特征。二是嫌疑人的生活环境。有些单字写法、词组搭配、短句用语等特征在一定地区、行业内普遍存在,或者在家庭成员之间、同学同事之间普遍流行。如果通过调查嫌疑人的生活环境,发现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的某些符合特征正是在一定范围内流传使用的,则可判定这些特征是非本质性符合特征。
最后,补充样本法。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的有些差异,可能与两者书写时间相距较远或书写字体、书写工具、书写速度、提取方法不同有关。为了验证笔迹差异是否由这些原因而产生,可通过补充搜集书写时间距离较近及书写条件、提取方法相同、相似的样本笔迹来作进一步比较。如果通过补充样本笔迹发现了符合特征,差异也就不复存在。如果补充搜集了书写时间、书写条件和提取方法都相同、相近的样本笔迹,仍未出现与可疑笔迹相符的特征,那么这些差异很可能是反映不同人书写习惯的本质性差异。
2.作出鉴定意见
作为一种典型式的同一认定,可疑笔迹检验是依据书写运动习惯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主要是通过比较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的各方面特征,确定两者的书写习惯是否反映一致,最后判定两者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如果两者的符合特征均为本质性符合,差异特征均为非本质性差异,则可作出肯定性同一认定结论意见;如果两者的符合特征均为非本质性符合,差异特征均为本质性差异,则可作出否定性同一认定结论意见。
鉴定意见的作出是以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的书写习惯是否具有同一性为条件,而不是以两者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为条件。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的分析可以作为评断特征性质的一种方法,但不能视为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每一份笔迹中存在的特征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特征的确定也具有极限性,所能确定、选取的特征只能无限接近而不能完全达到笔迹特征的全部。因此,当特征的确定、选取结束后,其数量很容易计算。特征的质量(也称特征的鉴定价值)是对于笔迹鉴定意义大小的量度,其实质是特征所能体现书写人书写习惯个性化的程度。特征的质量显然无法用具体数字来衡量,通常以高、中、低三个档次来形容。其评价标准有多个,如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特征的精细程度和隐蔽程度;特征的稳定程度;书写动作的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等[5]。此外,应特别关注特征的组合,它的价值远高于单个特征的价值。特征的组合不是指多个特征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分层次的有机组合。有学者称这种特征组合为“特征链环”[6],是非常形象、贴切的描述。一般情况下,客体特征的数量与客体特征组合的特定性成正比关系,特征的数量越多,特征组合的特定性就越强,在鉴定活动中与其他客体相重复出现的概率就越低,[7]其鉴定价值也就越高,“书写习惯自动化锁连系统”[8]的反映越清晰、完整。因此,符合特征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说明其体现同一人书写习惯个性化的程度越高,成为本质性符合而反映同一人书写习惯的可能性越大;差异特征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说明其体现不同人书写习惯个性化的程度越高,成为本质性差异而反映不同人书写习惯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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