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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改为符合SEO规范的标题小于30字的标题是可疑笔迹检验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准备委托鉴定材料的工作本来应该由案件承办人或纠纷仲裁人完成,但案件承办人或纠纷仲裁人不是专业技术人,一般不具备正确提取和搜集可疑笔迹检验材料的能力,迫切需要技术人员的参与和指导。通过对样本的认真“检验”,笔者将嫌疑人亲笔字迹材料与其妻子字迹材料区分开,再运用于本案鉴定,最后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需要改为符合SEO规范的标题小于30字的标题是可疑笔迹检验

准备委托鉴定材料的工作本来应该由案件承办人或纠纷仲裁人完成,但案件承办人或纠纷仲裁人不是专业技术人,一般不具备正确提取和搜集可疑笔迹检验材料的能力,迫切需要技术人员的参与和指导。实践证明,鉴定材料准备的充分与否、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后续鉴定工作的效率与成败。因此,可疑笔迹检验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提取和搜集鉴定材料的知识和技能。

(一)准备可疑笔迹材料

1.提取和保存可疑笔迹材料的原则

首先,坚持合法有效原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1条规定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办案人员提取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办案人员提取可疑笔迹物证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度,办理必要的手续,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签字,并制作笔录和详细登记。

其次,坚持保持原貌原则。一方面,办案人员在提取和保存可疑笔迹材料时要尽量保持其原貌,不能揉搓、挤压、强拆或任意折叠,不得标注文字或作标记,也不能装订或粘贴。另一方面,要注意观察和保护可疑笔迹物证材料上可能留下的指纹、头屑、毛发、血痕等其他痕迹或微量附着物。

最后,坚持安全保存原则。办案人员在提取和保存可疑笔迹物证材料时必须小心谨慎,通常戴手套提取,置于纸袋塑料袋或卷夹中保存,防止被损坏、受潮、烘烤或污染。

2.提取和保存可疑笔迹材料的方法

对于书写承受物为纸张、布料等体型较小、便于移动和搬运的可疑笔迹物证材料,其提取和保存的方式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特殊的技术方法,只要遵守上述原则处理即可。但对于承受物体型较大、不能直接移动和搬运的可疑笔迹物证材料,则需要使用某些专门的提取和保存方法。

位于建筑物墙体、汽车车体、树杆或电线杆等物体上的可疑笔迹,一般不易提取原件。应先从全貌到局部细节,放置比例尺拍成清晰、完整的照片,将证据固定后,再将现场笔迹清理掉。有条件的可将整个案件现场作短期封闭保存,并用布料、塑料等遮盖现场可疑笔迹,待案件侦破后再取消封存和作清理。位于较平坦的物体表面上使用粉笔、石灰木炭、血液等书写的笔迹,或在地面上划写的笔迹,可以作垂直面或多侧面拍照处理,拍照时需加比例尺。对于写有笔迹的器物或能拆卸的部件,在征得物主同意后,亦可直接提取、保存,待案件侦查、审理结束后再归还。

(二)准备样本笔迹材料

样本笔迹是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民事诉讼、争议的有关当事人书写的笔迹材料。按发案时间可分为案前样本、同期样本、案后样本和历时样本。案前样本是指案件、纠纷发生之前,嫌疑人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形成的笔迹材料,这些笔迹一般没有伪装变化,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同期样本是指与可疑笔迹材料同时期形成的笔迹材料,该笔迹能较好地反映嫌疑人在案发阶段的书写习惯,充分暴露其书写活动本质,具有很强的可比性;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由嫌疑人书写的笔迹材料,有嫌疑人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形成的,也有公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要求其书写的。前者伪装变化可能性较小,后者伪装变化可能性较大;历时样本是指嫌疑人在不同时间依次形成的笔迹材料,它能体现嫌疑人书写活动本质的发展演变过程,反映其书写习惯的一般变化规律。

实际案件鉴定中,样本笔迹的数量与质量往往对鉴定意见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因样本笔迹材料数量不够或质量太差而无法作出准确鉴定意见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样本笔迹的收集除要求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外,还得掌握一定科学方法。

1.尽力搜集案前样本、同期样本及历时样本。

这几种样本一般不存在伪装变化,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嫌疑人书写习惯,是进行笔迹检验所需的可靠样本,尤其是历时样本,可全面反映嫌疑人书写运动本质的活动规律和书写习惯发展演变过程,对鉴定伪装变化笔迹极为重要,很多伪装变化特征在同期样本中没有出现,但在历时样本中却能找到。如某县发生一起匿名敲诈案,办案人员将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王某的一笔记本送检,该笔记本记载有王某13岁上初中时期及其后参加工作时期近10年书写的笔迹,非常完整地反映出其书写习惯的发展演变规律,可疑笔迹中出现的多处伪装变化特征,笔记本中均能发现,实际上就是嫌疑人多年前书写特征的“翻版”或“再现”。搜集案前样本、同期样本及历时样本要注意样本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充足性。样本的可靠性是指样本必须是嫌疑人亲笔所书写,而非他人代笔。如果样本不是嫌疑人亲笔书写,则无论鉴定意见是认定还是否定均是错误的。笔者曾参予鉴定一起发生在某报社的匿名诽谤案,侦查人员将匿名信和嫌疑人样本搜集来,样本材料为嫌疑人人事档案,含思想汇报、入团入党志愿书、各种登记表等材料,内容比较丰富。起初我们对样本的可靠性没有怀疑,直接运用于鉴定中。但后来发现不妥,样本存在问题,经仔细斟别,确认样本为两个人——嫌疑人与其妻子的笔迹。因夫妇俩原是同学关系,都喜爱书法,经常互相摹仿练习,婚后也是如此,俩人书写水平不但较高,而且很多笔迹特征存在相似之处,稍一疏忽易于认为就是同一人笔迹。通过对样本的认真“检验”,笔者将嫌疑人亲笔字迹材料与其妻子字迹材料区分开,再运用于本案鉴定,最后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样本的可比性是指样本的书写工具、书写速度、书写姿势、承受物、衬垫物、字体等与可疑笔迹尽量相同或相近。样本的充足性是指样本字数多,且能将可疑笔迹的单字全部或绝大部分包含进去,如果缺少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甚至相同笔画,则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无法进行比对,更无检验之可能。

2.秘密搜集案后样本(www.xing528.com)

在确实无法获得案前样本和同期样本及历时样本的情况下,为保证案件鉴定得以继续顺利进行,则只有搜集案后样本。要求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同意,以秘密方式在存档材料或其他材料中选择提取,避免让无关人员知晓,尤其不能让嫌疑人觉察。如果没有发现嫌疑人案后书写的文字材料或已找到但质量较差,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答卷、填表、写思想汇报、工作总结、情况反映等形式秘密收集,切忌公开大面积搜集案后样本。笔者在鉴定一起爆炸案时曾遭遇惨痛教训,该案中,犯罪分子将该市一乡政府爆炸两次,每次作案前均在乡政府院墙上贴一张写有几句打油诗的字条,阐明作案目的和动机,办案人员遂以两张字条为线索,在全乡十多个村搜集案后样本,要求几千名男性群众(当时从案情和笔迹上分析为男性作案)按办案人员指示书写。此种方法不仅不合法,且极不科学,它无疑直接传递一个重要信息给犯罪分子,即公安机关正搜集其样本笔迹进行笔迹鉴定。如此则任何犯罪分子都知道下一步该怎样做: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书写,要么假称文盲不会书写,要么尽其所能伪装变化书写。结果,很多“嫌疑人”基于各种原因,书写的笔迹样本明显存在伪装变化,有的非常潦草,有的字数很少,有的甚至连姓名和住址都没有,成了另一份“检材”。致使此案侦破工作在相当长时间内陷入僵局,无任何进展,其教训之深刻令人痛心,值得我们业务人员认真思考和总结。

3.注意公开搜集笔迹样本的技巧

案件通过一段时期侦查和审理,已明确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确定重大嫌疑对象,及民事诉讼当事人愿意进行笔迹鉴定,在无法搜集其已书写的笔迹材料时,可公开搜集案后样本笔迹,但要注意搜集技巧。

(1)做好搜集前的准备工作。

在公开搜集嫌疑人案后样本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首先,了解案情,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侦查过程、侦查结果等;其次,分析检材,吃透检材,确认检材有无伪装变化,哪些特征是伪装变化形成的,哪些特征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真实反映,特别是对那些价值较高的特征如错别字、错误笔顺、特殊搭配等,要熟记于心;最后,详细了解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出身、职业、爱好、信仰、社交范围等,尤其是文化程度。一般而言,文化程度高,则书写水平相应较高,其部分笔迹特征易呈多样性反映;文化程度低,则书写水平相应较低,其部分笔迹特征易于变化,处于不稳定状态。了解这些基本情况对其后的样本搜集与样本分析均有较大意义。

(2)以听写方式进行。

公开搜集案后样本应以听写方式进行,一般不得抄写。同时注意观察书写人神态。因为此时的嫌疑人已明确知晓搜集其样本笔迹的目的,必将尽全力与侦查人员展开较量,想方设法对样本笔迹进行伪装变化,谋求“异已”或“像他”。在抄写过程中,嫌疑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用于样本笔迹伪装,如故意加快或放慢书写速度,改变字体字形,书写错别字和错误笔顺等,使样本笔迹产生诸多变化,其中的伪装变化笔迹特征与反映嫌疑人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混杂在一起,令人真假难辨,无疑增加了分析与鉴定的难度。笔者在鉴定某市一村庄发生的投毒案时就遭遇过这种情形。该案中,犯罪分子将被害人几亩鱼池的鱼全部毒死,作案后在鱼池边留下两张用圆珠笔书写的匿名信,表达对受害人的憎恨,并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办案人员以该匿名信为线索,亲自将其抄写于一块黑板上,再要求十几名嫌疑人抄写,以此获取案后样本。显然,该方法除严重违背前面所述要秘密搜集案后样本的原则外,还图“省时省力,方便快捷”而让嫌疑人抄写,造成很多样本为非正常笔迹,尤其是抄写方式容易产生临摹效果,有些嫌疑人笔迹出现部分特征与黑板上办案人员笔迹特征符合较好,致使这条通过笔迹检验技术破案的重要线索中断,该案侦破工作一度陷入被动状态。

听写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选用一篇报刊文章材料,让嫌疑人听写。由于书写量大,嫌疑人意志力不能持久,注意力存在局限性,必然会将其书写习惯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来。另一种是要求嫌疑人以书面材料形式阐明其基本情况和所知案情。书写之前,办案人员先提问,然后让嫌疑人自已组织语言书写,这样既能将检材中的一些重点字、词书写出来,又能充分反映嫌疑人的言语特征、文字布局特征及字的写法特征等,在书写过程中,办案人可进一步提问,要求嫌疑人写出更多内容,使其忙于回答提问与组织词句进行书写,无瑕顾及笔迹伪装变化。某市曾发生一起母子被杀案,犯罪分子杀人之前用单刃刀具在被害人家厨房的泥土地上刻写了26个汉字。案件侦破工作以26个汉字展开后不久,办案人员确定被害人邻居曾某有作案嫌疑,即对其进行初步讯问。讯问的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出身、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其所了解的案情,如被害人姓名、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是否外地人作案、是否仇杀等,嫌疑人曾某均一一作答。然后让其自己组织语言书写,书写时一再与其交谈,干扰其注意力。如此收集的笔迹样本除个别地方存在伪装变化外,绝大部分均属正常,都能较好地反映嫌疑人书写习惯。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比对,检验人员发现大量符合点,很快作出认定意见,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此案一举告破。

(3)重新编撰文字内容。

收集案后样本的内容一般不得与检材内容完全重复,除直接选用报刊文章材料和让嫌疑人自己组织语言文字外,有时需重新编撰样本文字内容。特别是对于可疑笔迹内容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个人荣誉等,收集案后样本时,不允许让嫌疑人重新书写与可疑笔迹内容相同的词句。对于签名之类的少量字案件,除要求嫌疑人直接书写姓名以分析其字间组合特征外,还应将姓名的几个单字隐藏于一段文字中让其书写,以避免嫌疑人伪装变化。

(4)以快速或常速书写。

通常情况下,案后样本的书写速度以快为宜。如果检材书写速度较慢,则样本的书写也可采用常速或慢速,但一般不得太慢。书写速度太慢,则书写人有足够时间来思考如何对样本笔迹做手脚;书写速度加快,则书写人难以实现对样本笔迹进行较大伪装。同时,要注意保持字迹工整、不能潦草,因为字迹潦草会出现随意性伪装,使有些字的写法特征、搭配比例特征、字形字体特征等产生变化,增加检验难度。

(5)隔时书写。

所谓隔时书写是指嫌疑人书写完样本笔迹后,过一段时间,再让其书写,如此反复多次,每次书写均相隔一段时间。人的书写习惯是在长期书写活动中受主客观条件、内因与外因交织影响下形成的,具有相当强稳定性,即在大脑里产生书写运动动力定型。作为书写习惯外在表现征象,笔迹特征也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但伪装变化笔迹是临时随意书写而成,很多伪装特征也是嫌疑人突发奇想“造”出来的,在书写人大脑中并未形成动力定型,不具备稳定性。嫌疑人此时书写产生的某一笔迹特征在大脑里只是一闪而过,没有被贮存,彼时书写就不能反映出来。因此,我们可对隔时书写的两份或多份样本笔迹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哪些特征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性反映,哪些特征是书写人故意伪装变化所形成的临时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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