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所谓“同一”,从哲学上而言,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其自身相等、相同、一样的范畴。
法庭科学领域的“同一”,是指鉴定客体自身的同一。这种同一只能是鉴定客体自身的同一,而不能是两个客体甚至是多个客体之间的同一。[7]
同一认定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依据客体特征来判断数次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它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作用是鉴别先后出现的客体是不是同一客体,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案件、事件及纠纷中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人或物)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或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
一般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形成于20世纪中叶,前苏联学者波塔波夫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了同一认定理论。他认为该理论是犯罪侦查学的专门方法论,不仅可以解决认定“同一”的问题,还可解决种类、数量、空间、时间、现象和心理活动等是否“统一”的问题。到20世纪50年代,其他学者进一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刑事侦查实践,系统论述同一认定理论,对同一认定客体、同一认定形式和同一认定范围等提出一些新观点,大大充实了同一认定理论体系。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学科体系的不断分化,物证技术从侦查学领域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学科研究体系,即当今的法庭科学或司法鉴定学。同一认定理论逐渐从刑事侦查学理论体系中淡化,并在法庭科学理论体系中不断强化,进而成为法庭科学或司法鉴定学的基础理论。
(二)同一认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同一认定可分为很多类。
1.以同一认定的客体为标准分类
在法庭科学鉴定实践活动中,涉及同一认定问题的客体很多,大致可以划分为二大类:完整体同一认定和分离体同一认定。完整体同一认定又可分为人身同一认定和物体同一认定,其所依据的特征是客体留下的物质性反映形象。人身同一认定是鉴定先后出现的人是否为同一人的活动,其途径是通过检验二个或多个痕迹是否为同一人所留,实现由痕到人的判定目标,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足迹鉴定。物体同一认定是鉴别先后出现的物体是否为同一物体,其客体为具体的物品和物体,所涉及范围较广,主要是各种痕迹鉴定,如印章印文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分离体同一认定是指鉴别先后出现的两个或若干物体是否原属同一整体,它所依据的特征是分离体本身。因为一个整体被分离后,分离体能反映整体的各方面特征。
2.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为标准分类
在法庭科学鉴定中,同一认定所依据的客体特征主要有四大类,即形态结构特征、物质成分特征、运动习惯特征和物体分离特征。以此为标准,可将同一认定分为:依据形态结构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如工具痕迹同一认定、枪弹痕迹同一认定等;依据物质成分特征的同一认定,如DNA同一认定、纤维同一认定;依据运动习惯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如笔迹同一认定、步法同一认定;依据物体分离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如同质整体的断茬认定,异质整体的嵌压认定等。当然,由于在具体鉴定过程中,所依据的特征可能同时包括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
3.以同一认定结论意见的性质为标准分类
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是指运用各种检验方法所得出的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的鉴定意见。实践中,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还可以是确定的或者非确定的。因此,根据鉴定意见的性质,可将同一认定分为肯定性同一认定、否定性同一认定、确定性同一认定、非确定性同一认定。肯定性同一认定可以明确判定客体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否定性的同一认定则恰恰相反,它可以排除客体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确定性和非确定性同一认定是根据同一认定鉴定意见的确定性程度作出的划分。
4.以同一认定的基本形式为标准分类(www.xing528.com)
在法庭科学实践中,需要证实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很多,同一认定基本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以同一认定的基本形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三类:典型式的同一认定、无客体反映形象的同一认定、无供鉴定客体的同一认定。
典型式的同一认定,是将被鉴定客体(检材)的反映形象与供鉴定客体(样本)的反映形象进行比较,通过检材和样本的特征联系来间接认识被鉴定客体与供鉴定客体的关系,最后得出被鉴定客体和供鉴定客体是否同一的鉴定意见。如笔迹检验中通过比较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确定书写者的书写习惯是否反映一致,最后推出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具有同一性。
无客体反映形象的同一认定通常是作为分离物同一认定的基本形式。这种形式的同一认定主要是比较整体和部分的特征体系是否相同。鉴定中,只有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没有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仅能通过比较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来间接认识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特性,以此来推出二者是否同一。
无供鉴定客体的同一认定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步骤实施的。在鉴定过程,进行比较的是两个或多个特征反映体,但仅有检材,却无样本。因此,比较的结果只是确定数份检材是否为同一个被鉴定客体所产生。
(三)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1.客体的特定性
客体的特定性是指一个客体区别于其他任何客体的特殊性,它是进行同一认定的鉴别依据。世界上每一事物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事物之间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差异,绝对相同的事物不可能存在。正是由于鉴定客体具备了只能与自身相同的特定属性,鉴定才成为可能。事物特定性的成因有:客体本身具有特定属性、客体在产生过程中形成特定性、客体使用过程中新增属性。
特定性的高低由多种因素所造成,如特征数量、特征质量、同类客体数量、特征形成条件等。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特征组合,在鉴定过程中能发挥实质的、重大的作用。假若物证和样本的特征组合相同的概率如此之低,以至于世界上没有两个客体的特征反映具有这些特征组合,便可作出肯定性同一认定。
2.客体的稳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物质均处于运动状态,一切运动都是物质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但也存在着相对的静止,即相对的稳定性。物质在一定的阶段内具有质的稳定,能保持基本属性不变,这为同一认定提供了必要条件。只有被鉴定客体的特性处于稳定的状态,我们才能发现特性,把握特性,并根据以前留下的反映形象发现供鉴定客体,从而确认客体是否同一。因此,客体的相对稳定性是同一认定基础。
3.客体的反映性
反映性是物质的另一基本属性,根据这一属性,客体的特征可以借助一定的条件,以不同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并且能够被人们所捕获、感知。客体的反映性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反映,它是以直接的方式反映出来而被作为物证的,如各种分离物、断裂物等。第二种是间接反映,它是客体特征在其他客体上通过反映形象或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而不以自身为表现形式,如笔迹、指纹等。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确定客体自身同一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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