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5世纪下半叶时,欧洲开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尚处于腐朽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社会科学技术整体发展水平逐渐落后于西方国家。因此,在可疑笔迹检验的近代史中,欧洲居于主导地位。从18世纪至19世纪,欧洲的工业、商业和资本主义制度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涉及书写笔迹的违法犯罪案件和民事经济纠纷频繁出现,迫切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揭露事实真相、解决诉讼争议,笔迹检验任务明显加重,客观上促进可疑笔迹检验技术快速兴起和发展。到19世纪中后期,欧洲一些法庭科学技术学者开始注重研究笔迹特征,认为笔迹特征是可疑笔迹检验的基础,检验可疑笔迹主要是比较笔迹细节特征,并形成了“笔迹特征描述派”和“笔迹特征测量派”。前者将人的书写动作看做机械重复的运动,把笔迹当作机械重复的痕迹。后者主张一切同一认定都可运用测量的方法来进行,认为“笔迹鉴定的基础,是依靠字母各部分的比例关系”,“测量的方法使笔迹鉴定走上了科学的道路”。在可疑笔迹检验的理论基础方面,两派学者极为注重笔迹的外部形态,忽视书写运动的内在规律;在可疑笔迹检验的具体方法方面,他们以笔迹体系的一部分即笔画和字母的比例关系为基础,进行精确测量。很明显,其鉴定依据和方法是片面的,直接导致了前面一章所述“德雷福斯案”鉴定工作的完全失败。
现代多数欧美国家,由于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达,计算机技术和打印技术普及较早,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私人交往活动中手写文字较少。同时,由于法律体制比较完善,民事领域中涉及语言文字的经济纠纷也在慢慢减少。尽管如此,西方国家的法庭科学工作者仍潜心致力于可疑笔迹检验技术研究,许多司法机关、警察机关和社会企业设置有可疑文件检验机构,开展可疑笔迹检验业务,相关法庭科学学术刊物上不断刊登可疑笔迹检验方面的论文。总体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可疑笔迹检验水平是比较高的,正常笔迹、条件变化笔迹、伪装与摹仿笔迹都能鉴定,特别是签名笔迹的检验水平普遍较高。
文检学者吉姆·李(Jim Lee)曾在题为“法庭可疑文件检验”的讲学中,将笔迹检验的理论基础概括为三点:(1)笔迹鉴定是合理的,因为没有两个人写得一模一样;(2)没有人能每次都写得一样,笔迹会发生变化,但变化是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3)一个人现在不可能写出更高于自己水平的笔迹。[2]
罗伊·休伯和黑德里克合著《笔迹鉴定:事实与原理》一书中,论述笔迹检验的原理是基于笔迹具有两个特性:习惯性和个体性(或异质性)。一方面,他们引用中国古代圣贤孔子的哲理名句“性相近,习相远”,认为笔迹具有习惯性,人类是习惯的首要创造者,笔迹是习惯的集合。依据行为过程受控于思维过程的程度,书写习惯可分为三个层次:字母习惯、单词习惯和句子习惯。书写习惯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遗传的,而是慢慢发展形成的。手写笔迹、脚写笔迹、嘴写笔迹及打印字迹是神经肌肉运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且作为知觉神经运动技能而不断发展、变化。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笔迹具有个体性或异质性,笔迹鉴定的基础是笔迹相对于个体而言具有唯一性。多年以前,对此论点的探讨源自一个常理——自然界永远不会将她的杰作以复制形式提供给我们。因此,人类被比作叶子或石头,没有发现两个是完全一样的。引用150年以前以色列人艾萨克(Isaac)的名言:“对于每个人,自然界已经赋予一种独特的笔迹,正如她给予每人以特有的面孔、声音、举止一样。”[3]
里德·海斯在其著作《法庭笔迹检验:权威指南》中对笔迹检验理论依据的论述有三点:(1)当正常地或自然地书写时,每个人都有不受意识控制的书写特征和书写习惯,以此作为标识符。除非文本或笔迹的数量有限,这些特征不可能被完全抑制。(2)笔迹在人的一生中会经历一些变化,从孩童时期的潦草书写到成年时期的熟练书写,再到年老或疾病时期的弱控书写。(3)不存在两个人的行动、言语或笔迹完全一致,每个人都具有与众不同的笔迹特征。[4](www.xing528.com)
凯瑟琳·科彭哈弗在著作《法庭文件检验:原理与实践》中,对于笔迹检验理论依据的叙述较多,她认为:(1)没有两个人写得一模一样;(2)特定书写人的个体特征存在于个人笔迹中,且区别于他人笔迹;(3)书写行为是通过重复运动成为习惯的技能;(4)笔迹的正常表现以所学字母结构在脑海中的影像为基础;(5)笔迹因个人受教方法而风格化;(6)通过模仿自己所喜爱的笔迹风格,人们接纳之;(7)很多书写习惯是不受意识控制的,因此不可能为书写者所改变;(8)笔迹的变化贯穿于人的一生。[5]
2012年,神经学专家迈克尔·卡利久里和文检学专家林顿·穆罕默德合作撰写《笔迹神经学》[6],将有关运动神经控制、神经学、运动学和机器人学的数十年研究成果整合起来,为鉴定可疑签名和笔迹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法。该著作包含三个部分:(1)介绍有关运动神经学和笔迹学的基础知识,描述了年龄进程对运动神经控制和笔迹形成的影响;(2)论述签名鉴定中的运动学,解释采取量化方法鉴定签名笔迹的最新趋势以及数字信息所揭示签名笔迹的运动学特征,如笔的压力、笔画形态和动作连续性等,认为准确地测量笔画长度和计算上行笔画、下行笔画的比例或不同点能增加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3)展示其实验室里有关疾病、治疗、药物、年龄老化对笔迹影响的数据和结论。
从以上有关笔迹检验著作及学术交流活动可见,西方国家可疑笔迹检验与我国可疑笔迹检验在基础理论和科学依据方面并没有本质性区别,许多观点都有相通、相近之处。只是西方国家可疑笔迹检验更侧重于实用技术研究,对于基础理论和科学依据的研究缺乏系统的归纳,略显零散和琐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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