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可疑笔迹形成的生理、心理基础
人类通过书写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来记录和表达事物,书写活动是人类的一种智能行为。那么,人类是如何学习语言、文字,训练和掌握书写技能并养成书写习惯的?在书写活动中,内部的言语思维与外部的书写运动是怎样互相作用的?个人的言语中枢神经系统和书写器官的生理功能是如何协调运动的?注意、感知、记忆、动机、情绪、意志等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对可疑笔迹的形成产生何种影响等?都必须加以仔细分析和认真研究。由于这些分析和研究活动必须借助生理学、心理学的成果,采取观察、实验的方法,因此,目前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认识。
(二)发掘可疑笔迹的发展演变规律
笔迹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其自身发展演变的规律。个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形成之后,由于生理功能、心理素质和所处环境的变化,笔迹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多元化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不同因素的影响势必导致相应特征的变化。哪些特征稳定性较强,哪些特征容易发生变化,各特征之间存在哪些内在联系,都需要检验人员研究并掌握。毫无疑问,发掘和洞悉可疑笔迹的发展演变规律,对于实施科学检验方法、提高检验结论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大意义。
(三)透视可疑笔迹的现象与本质
笔迹的现象是我们可以通过视觉直接获取的笔迹的外在表现。但这个现象绝不像印章盖印或电子打印那样始终保持某种固定的形态。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即使同一人的笔迹,也会呈现丰富多彩、千姿百态的变化现象。由于笔迹的现象是多种因素形成的,它能反映笔迹的本质,但又不等于笔迹的本质。笔迹的本质是个人笔迹所固有的,区别于他人笔迹的特性。我们检验可疑笔迹,最重要的是要透过笔迹的现象,去把握笔迹的本质。(www.xing528.com)
根据书写活动的主客观条件是否正常,可将笔迹分为正常笔迹和变化笔迹两种。一般情况下,在正常笔迹中,笔迹现象能够真实地反映笔迹的本质,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在变化笔迹中,笔迹的本质、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往往被多种假象和伪装所掩盖。不过,这种笔迹的变化是表面的、暂时的,而非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彻底改变。这就需要法庭科学界学者们深入研究可疑笔迹的现象与本质及内在联系,科学识别假象和伪装,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四)研判可疑笔迹的书写人的综合信息
笔迹是书写人在主观意识支配下,借助书写工具,于特定的书写条件下形成的印迹,它记载着书写人个人综合信息。法庭科学实践中,可疑笔迹通常是产生它的特定案件、事件的子系统,与案件、事件本身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首先,可疑笔迹无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物,还是正常社会交往活动的记录,都需要书写人通过书写活动才能形成,不仅受其思想动机支配,也受其知识、经验、能力所支撑和制约。其次,任何一起案件和纠纷的发生,都有其历史原因、社会背景和时空、物质条件。有些看似偶然的案件和纠纷,经仔细分析和综合研判,总能发现行为人及其具体行为与案件、纠纷发生的特定环境、条件存在必然联系。例如:从事特定职业的人惯于使用职业范围内流传的专业术语;小孩无法表达出成人的思想观点;书写水平较低的人难以伪造出书写水平较高的笔迹;书写器官受损者书写笔迹容易产生严重变化。
因此,鉴定人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客观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逻辑理论为思维基础,就能研判出可疑笔迹书写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份、籍贯范围、生理心理状态以及笔迹的书写条件等情况。这样的分析活动,有利于掌握书写人的个人综合信息,为分析画像和笔迹鉴定服务,为侦破案件大幅缩小侦查范围,圈定侦查、调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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