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笔迹是指当应用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时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受到置疑的笔迹。
语言是以语音为物质外壳,以词汇为建筑材料,以语法为结构规律而构成的体系。它是人类从事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工具。正是因为创造了语言,人类才能有效开展共同生产,加强交流合作,协调完成各项社会劳动任务。然而,口头语言最大的缺点就是受时间、空间的影响较大,说出去的话一发即逝,在远古时期,根本无法完整记录和保存,相互交谈只能在双方都能听得见的距离内进行。口头语言的这种缺陷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生产的进行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为了克服这些障碍,解决语言的时空局限问题,人类经过长期摸索与创造,发明了书面语言——文字。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笔画、线条、符号的系统,是人类进行交流、沟通的另一重要工具。
笔迹是文字符号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一种文字符号的笔迹,都必须以该种文字符号的书写规范或约定俗成的规则为基础,否则,便不能起到交流思想、记载与固定事实的作用,变成无人知晓的“天书”,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因此,笔迹与文字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www.xing528.com)
文字作为一种社会信息的交流工具,在广阔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充当“双刃剑”角色,发挥着正、负两方面的能量。在政治领域,其正能量是宣扬政治纲领、传播政治思想、布置工作任务;负能量是腐蚀思想、歪曲事实、勾连策反。在军事领域,其正能量是坚定信念、传递信息、分享情报;负能量是蛊惑军心、挑拨离间、误导行动。在经济领域,其正能量是记录账目、表达意愿、订立凭证;负能量是欺诈误导、制假销假、非法牟利。在生活领域,其正能量是交流信息、消除隔阂、增进团结;其负能量是造谣中伤、打击报复、坑蒙拐骗。从公元前的“东郡陨石案”[11]、“汉武帝识伪书案”[12]、三国时期的“国渊比书案”[13]到20世纪60年代的“模仿周总理笔迹的诈骗案”[14],再到21世纪之初的香港“世纪争产案”[15];从19世纪末的“德雷福斯案”[16],到20世纪后半叶的“希特勒日记案”[17],再到前几年发生的“佩特斯杀人案”[18],书写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常常通过书写活动表达一定意图或传达相关信息,从而形成各种文字材料。这样就使得笔迹与反抗压迫、表达意愿、经济纠纷、违法犯罪等行为交织在一起。但在事实真相被完全揭露之前,各方对作为重要物证的笔迹难免存在争议,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这些物证笔迹遂成为可疑笔迹,需要法庭科学技术人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实施科学鉴定活动,以揭开蒙盖在笔迹上的神秘面纱,向世人展示其原有真相。也正是因为文字具备“双刃剑”特性和能发挥正负能量,使得鉴别可疑笔迹书写人、判别可疑文件真伪的调查和检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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