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类税种的设计及其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税收法律制度则是指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纳税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规范。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农民私人产品、用于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1]有学者把农村公共产品与基本人权联系起来,将其归纳为保障农村居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公共产品。具体而言,前者包括公共安全、政府活动、水利和交通设施建设、自然灾害治理、供水供电、垃圾处理、计划生育、基础教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保健、基础医疗、市场建设与维护、基础科研、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保障等;后者包括农业科研与推广、农业保险补贴、农产品价格和出口补贴、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市场供求信息、专业技术教育、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等。[2]
税收法律制度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通常认为,税收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共产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是最重要的提供公共产品的手段,它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而国家享有课税权的正当性也恰恰在于国家承担的公共职能,各国征税的直接目的便是用于提供公共产品。[3]因此,本节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税收法律制度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相结合进行分析,以论证现行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得出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税收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的结论。(www.xing528.com)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职能定位和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做法,而人民公社又是经由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形成的,因而下文将从农业合作化、集体化时期开始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税收法律制度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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