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无法实现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不仅由于管理、监督人员的选任上具有极强的社区封闭性,还源于人员的交叉任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服务、管理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开发等方面,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均有较大的重合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而来,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在组织和人员方面相互交叉的情况并没有因为改制而有太大改变。在实际运作中,这三套班子也常常形成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三位一体,主要干部交叉任职,甚至多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以笔者参加的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对北京市昌平区调研的情况为例[68]:北京市昌平区已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305个村中,只有11个村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董事长非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145个由党支部书记兼任董事长,10个由村委会主任兼任董事长,另外139个村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集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于一身。根据对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调研,海淀区绝大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村委会主任担任副董事长。(www.xing528.com)
不可否认,这种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对于产权制度改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是村里较有威望的人,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由他们担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负责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民股东的信任感。但是,董事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三者的工作职责、价值取向毕竟有所不同,董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管理者,偏向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农村社区的治理者,更偏向对农村社区秩序的维护和民生价值的追求,当不同的价值选择同时出现的,集多种职权于一身的管理人员将面临多方面的冲突,难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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