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董事会成员人选的产生过程并不简单,有些地方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要求董事会成员人选须经党组织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提名和考察,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淀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海政发[2012]22号)[42]中规定:“董事会的成员人员可由成员代表、同级党组织或上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名,经上级党组织(或委托本级党组织)考察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而有些地方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甚至须经党委的审批,如北京市《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政发[2011]2号)规定其董事会成员的产生程序为:①民主推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应从股东的优秀人才中推荐,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3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程序是:由村党支部负责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民主推荐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候选人。对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尊重多数股东的意愿,确定预备人选,预备人选应多于应选人数,并将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乡镇党委审批。②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对上报的理事会预备人选进行审核,对照任职条件、预备人选的产生方式进行把关,审批候选人建议名单。③正式选举。村党支部将乡镇党委审批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43]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均设有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有如下几种方式:①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44];②董事长人选由上级党组织提名,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45];③由董事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也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街道办事处发文确认[46]。(www.xing528.com)
从上述可见,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未赋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地区,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多与党政部门有关;而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任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完全是公司内部自主选举产生的,相较之下,党政部门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管控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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