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代表)大会的召集人和通知。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若干日[28]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也需要将股东代表大会的有关会议通知告知所有的股东,这是保障股东知情权的体现。
(2)股东(代表)大会的出席有效人数。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达到一定人数,股东(代表)大会才能召开,通过的决议方能有效。要求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满足一定要求,目的在于保障股东(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能反映大多数股东的意志,防止个别股东操纵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意思,甚至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29]
关于股东(代表)大会出席的有效人数,各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不尽相同,如《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规定:“社员大会应当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社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社员代表会议,应当由本组织2/3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30],又如北京市《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政发[2011]2号)规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31]。(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股东代表大会的应出席人数较股东大会的要求更为严格,一般要求股东代表大会的出席有效人数为2/3以上股东代表,股东大会的出席有效人数为全体股东的半数以上。在保障股东(代表)大会能反映大多数股东的意思的前提下,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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