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的对外流转,看似保持了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但此种限制导致股权丧失了应有的资产流动性,不利于资本的运作。[5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转,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才能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也才能显现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潜在市场价值。如果仅对集体资产确权,而不允许其股权流转,那么,量化的集体资产就只能是‘僵化的资产’。从长远看,为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股份自由流转的效应,应该赋予其流转的权能。”[53]笔者认为,对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外部流转的严格限制使股权表现出极大的封闭性,股权的内在价值难以得到体现,这也导致难以通过产权交易和产权重组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允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在社区范围内流转并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对外流转,既可以使股东的股权实现市场价值,保护股东的利益,又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组合和优化配置。
至于放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流转是否会影响农民的社会保障或者损害农民的利益,笔者认为,即使我们认同农民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市场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对他们的特殊保护也不宜通过限制其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如果以基本生存权为由禁止农民处置自己的财产,实际上更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担心农民出让股权后丧失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一种“父母官”意识的体现,是把农民当然地视为“非理性的人”、没有市场交易能力的人,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事实上,最关注自身利益的人一定是当事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也一定是当事人自己。政府或任何当事人以外的人都不应该也不适合代替农民选择获利方式或者利益的处置方式。如果说因为历史的、政策的原因使得农民持有的股权的价值难以确定、衡量,则政府有责任引导、扶持建立相关的股权评估机构及交易平台,制定规范交易行为的相关制度,培育相关市场。正像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证券交易市场一样,人们曾非常担心国民由于对证券交易中的风险缺乏认识而将自己的生活必需的资金投入,一旦投资失败则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事实上也确实出现过投资失败的股民到政府讨要赔偿的事件。然而,证券交易市场并没有因此而关闭,而且随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股民们在交易市场中逐渐成熟,我国的证券市场却越来越发达,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给民众提供了有益的投资渠道。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过分担心农民的交易能力和理财能力恰恰是非理性的。
从立法上看,《物权法》第128条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作为实物存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那么当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成员个人身上时,允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流转从逻辑上来讲也是顺理成章的。从政策导向看,国家也一直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如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均要求逐步赋予农民以完整的产权。(www.xing528.com)
因此,逐步放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的对内、对外流转是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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