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的功能特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浓重的福利色彩。为防止在产权制度改革初期股东权益流失引发矛盾,同时考虑到农民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中获得的收益可能是其主要生活来源,转让股权可能导致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规定股权只能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范围内流转,并且不得退股提现。“农民的这些产权都是土地权利的体现、转化和发展,与土地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紧密关系,它们的流转等于土地权利的流转,放开它们的自由流转,将会影响到农民是否还能拥有土地。目前我国农民的生存发展与土地是什么关系很难把握得准确,因此对农民个人产权是否允许流转、允许流转到什么程度不敢贸然下结论,只能采取特殊地区、特殊农民群体、或者试点的办法逐渐探索。”[51]同时,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期,如果允许外部人员自由入股或者受让股权,可能会削弱社区的公共目标。因此,各地相关政策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流转一般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
(2)股权价值未完全市场化。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期,大部分地区仅仅量化了经营性资产,而对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资源没有进行量化。这些资源性资产极具增值的潜力,如果在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阶段对此进行量化,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价值将进一步攀升。此外,由于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核算,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价值相应地也以账面价值进行衡量,而非经评估后的市场价格,因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价值未能得到准确的反映。如果允许外部人员入股或受让股权就有侵蚀农村集体资产之嫌,从而损害村集体成员的权益。因此,股权价值未完全市场化也制约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自由流转。(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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