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股权固化引发的新增人口的权益保护问题,有人提出已经以个人股形式量化到股东成员的收益属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所有,而集体股的收益应当由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由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权则应当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既包括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也包括非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除农户承包土地(含确权林地)、宅基地外,其他集体土地权益是人人有份的,这里体现的是成员权,而不仅仅是股东权。这部分土地收益单独建账,在所有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当遇到国家建设征地时,无论是农户承包地、村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补偿款,均应当按照征地方案确定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或者平均量化。[45]这种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增人口的权益。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途径可解决股权固化与新增人口之间的矛盾:第一种是将股权固化到每一户,即以“户”作为股权管理的基本单位;第二种是如果股权固化到个人,那么股权固化应分地区分阶段进行。
(1)以“户”作为股权管理的基本单位。以“户”作为股权管理的基本单位是指以某一时点为分界线,对该时点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配股或允许出资购买股份,固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总股数,将股权量化和固化到每一户,而非固化到每一人,以户为基本单位发放股权证,以户为单位进行股份分红。
将股权固化到户,股权由原来的个人享有转变为户内成员共同享有,这与我国现行立法的精神相吻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解决股权固化后新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股权的弊端,更好地兼顾了各种群体的基本利益。将股权固化到户之后,弥补了因频繁调整股权而出现的政策漏洞。同时,股权固化到户使利益关系调整控制在家庭内部,使股权纠纷由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转变为家庭财产的民事纠纷,可以更好地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股权争议,甚至直接将纠纷化解在家庭内部。(www.xing528.com)
(2)股权固化分地区分阶段进行。从国家的政策发展来看,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政策在逐步推行,如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可以逐步享受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新生的以及新迁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不再需要以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作为其生活和社会保障来源,依据保障生存原则,此时就无须赋予新增人口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资格。
但是,在目前城乡一体化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仍然以集体资产收益作为根本生活来源或社会保障,股权固化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新增人口的成员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暂不适宜推行股权固化。因此,股权固化可以分地区分阶段进行。具体来说,对于土地已被完全征用、撤村建居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实行股权固化。但是,对于经济不是很发达、土地未被完全征收、没有撤村建居的地方,就不适合实行股权固化,而应当适时对股权进行调整,赋予新增人口以股东资格。
浙江省的做法在这方面比较有参考性。浙江省区分不同情况对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动态管理和半动态管理。对多数土地被征用或者已撤村建居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实行静态管理,即股份量化对象和股权的确定不随人口的变动而增减,一次配股,终身受益,“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对土地征用不多又未撤村建居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实行动态管理,即股份享受对象和股权每年或每届调整一次。少数地方也有实行半动态管理的,即人口福利股随人口增减而增减,劳动贡献股不增不减。实行动态管理和半动态管理的,一般随土地被基本征用或撤村建居而转为静态管理。[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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