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原始股金即老股金,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加入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以现金、大车、牲畜等生产资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原始投入。由于后来“左”的思想的影响,社员的这些原始投入未予以分红。这实际上是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平调和剥夺。集体经济之所以会形成并成长壮大,除了国家扶持、社区成员的劳动创造之外,社员的原始投入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当承认这部分原始投入。但是由于时过境迁,如何计算股利操作起来难度很大。[31]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照股金原额10倍至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第14条规定:“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初的入社股金,可按15倍左右的比例返还。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以股权形式返还;不能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以现金形式返还。”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农村合作化初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的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所有。原始入社股金按照本金的15倍折算成1999年的现值;1999年后,按照历年一年期定期个人银行存款复利将本金原值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现值。根据本人意愿,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原始入社股金折算的现值,可以转化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也可以现金全额一次性兑现。原入股人死亡的,原始入社股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列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对于社员原始股金的处理,上述北京市和上海市采取的折现或以股权形式返还的做法可资借鉴。就具体折现或返还比例而言,需在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与兼顾公平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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