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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到股民:集体股的保留和取消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的股份。主张保留集体股的依据主要有:第一,保留集体股是为了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随着“姓资姓社”问题的破解,以及社会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逐步降低集体股的比例,直至取消集体股。至于取消集体股引发的主要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可得以解决。

从农民到股民:集体股的保留和取消问题研究

集体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的股份。产权制度改革初期,囿于“姓资姓社”问题的困扰,为了避免被指责有瓜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政治风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往往设置了高比例的集体股。然而,过高比例的集体股使得通过改革明晰产权的初衷没有完全实现。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集体股的比例大幅下降,如在北京市丰台区,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亦不断推进股权结构优化调整,其中有12个村降低了集体股比例,提高了个人股比例。[5]有些地方甚至取消了集体股,如浙江省新近改革的村一般不再设置集体股,原则上只设人口股和劳龄股[6];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和万泉寺两个村在深化改革时对股份进行了100%量化,亦未保留集体股[7]。而仍然设有集体股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通常成立独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股权益。[8]如深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专门制定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9]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中规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能之一即为行使集体股出资人的权利并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

关于集体股的存废一直都颇具争议。主张保留集体股的依据主要有:第一,保留集体股是为了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到个人身上,有破坏集体所有制之嫌。第二,从历史和资产形成过程看,集体资产中不仅有社员投入的原始股本和社员劳动创造的经营利润留成,还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形成的资产,此外还包括国家减免税和补贴等形成的部分资产。因此,农村集体资产不宜全部界定给个人。[10]第三,出于公共物品供给和社会福利的考虑,集体所有制改革存在一个底线问题,即需要保留部分共有的财产来保障农村社区的公共需求,将集体股收益用于与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事业,从而使集体成员切实成为集体资产利益的享有者。[11]在城市管理体制以及配套改革跟上之前,要保证转居后的社区集体福利以及公共物品供给,如公益设施、成员退休金医疗统筹等,不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降低,集体需要有一定的资产积累以及源源不断的收益做后盾。集体股的分红为社区组织的运作、社区福利的发放提供了物质保障。

主张废除集体股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保留集体股实质上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的表现。产权制度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明晰产权,保留集体股本身又会导致集体产权的不清晰,会面临再次改革的问题。此外,集体股的设置会弱化成员对集体的关切程度,同时也为政府干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营决策留下了制度性通道。(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集体股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现阶段实际需求的过渡措施,但在一定程度上违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初衷,留下部分产权不明晰的问题。随着“姓资姓社”问题的破解,以及社会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逐步降低集体股的比例,直至取消集体股。至于取消集体股引发的主要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可得以解决。其一,《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说明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将原本属于抽象集体的财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具体的社区居民个人,也不存在所谓的“瓜分”集体资产问题。其二,除社员原始投入之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国家拨付而形成的资产,一旦纳入集体资产的范围,在法律上即为成员集体所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人理应有权分享。其三,农村社会福利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或者社区发展专项储备金,设立独立账户运作的方式得以解决,而无须专门设置集体股。实际上,社会保障问题本应由政府解决,但囿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可以通过自治的形式建立起共同保障基金。[12]

实践中,已成立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逐步降低甚至取消集体股,新成立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设置集体股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集体股的存在造成了部分集体资产产权仍处于不清晰的状态,因此主张对集体股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集体股的比例也在逐步降低,甚至在一些撤村改制的地区已取消了集体股,只是提留统筹基金用于解决社会遗留问题。如广东天河区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初期集体股占60%以上,但到了1994年,天河区委、区政府发文要求取消集体股。又如江苏省苏州市的改革多数不设置集体股,改为在分配时提取10%-20%的公益性基金,用于社会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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