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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与现役军人:调查研究结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军人由于户籍行政管理的原因,中止了原户籍身份,但这种中止与个人意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志无关。因此,笔者建议,从保护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军人这类特殊群体的利益出发,在其就学、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其集体成员身份,享受集体成员待遇。

大中专学生与现役军人:调查研究结论

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军人由于户籍行政管理的原因,中止了原户籍身份,但这种中止与个人意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志无关。上述人员日后可能需要回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之时不承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实行“股权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人员在回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后,也无法获得相应股权,这对于此类人员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建议,从保护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军人这类特殊群体的利益出发,在其就学、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其集体成员身份,享受集体成员待遇。当然,如果这类人员将来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也就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2]胡昊、王春香、石峰:“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研究”,载《2009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2006年1月6日),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13.868280。

[4]需要指出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行使集体资产管理权,关涉集体资产的一些事项也需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这是受我国存在的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现实情况所影响,集体资产的事项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而非村委会。

[5]“空挂户”是在人口自由迁徙过程中,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所导致的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人口,该部分人口在户籍地无固定住所。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一般是指户籍在某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又不在此生产或生活的人员。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名副其实的“空挂户”,指原不具有某村户籍,为了某种目的而将户口迁入某集体经济组织,空有户口而不见其人的人员;二是原具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并在其中居住和生活,后因婚嫁等原因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和生活,只是户口未迁走的人员。如无特殊说明,本章中所说的“空挂户”特指第一种情况。

[6]张英洪等:《认真对待农民权利》,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298页。

[7]韩明谟主编:《农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

[8]《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

[9]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10]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中国法院网,访问网址: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1297,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7日。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省、青海省、重庆市、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四川省、海南省、云南省等省份均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7条中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常住人员。”

[14]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第10条规定:“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福建省、青海省、重庆市、湖北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四川省等省份均有类似规定。

[15]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16]《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2011)杭西民初字第1815号,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3004880。

[18](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13号,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3099082。(www.xing528.com)

[19](2014)翔民初字第950号,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308 5436。

[20]鞠海亭:“村民自治权的司法介入——从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谈起”,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5期。

[21]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赵广喜与宁河县芦台镇小赵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案”[(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69号](法宝引证码:CLI.C.3031705)中,即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22]林振泰:“农村土地征收‘二元化’补偿制度构建——走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困境”,载《东南司法评论(2009年卷)》。

[2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

[2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950号,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3069938。

[25](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56号,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3063188。

[26]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8页。

[27]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28]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页。

[29]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6页。

[30]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载《法学》2005年第8期。

[31]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32]戴威、陈小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2期。

[33]此处仅围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讨论,对于曾经对集体经济组织有过财产和劳动投入的人员,虽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考虑到这些人员能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往往也赋予其一定的股权,从而这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具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资格。

[3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规定的义务,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

[3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36](2009)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3号,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83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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