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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户籍+权利义务标准的不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面所提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即采用了“户籍+权利义务”的认定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上述地方性规定和会议纪要中也未对法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进行明确说明。

揭示户籍+权利义务标准的不足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出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因此是否履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要求的相关义务也被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之一。如前面所提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即采用了“户籍+权利义务”的认定标准。[3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也确立了以“户籍+权利义务”作为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35]再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也将权利义务的因素考虑其中,该会议纪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为“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上述地方性规定和会议纪要中也未对法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在具体个案中参照适用该地方法规时也会出现争议。如在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江选友等诉阳西县织贡镇苏村村委会丹霄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36]中,“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即成为法院审理的焦点争议之一。权利义务的标准考虑了成员与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那么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也只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辅助标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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