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律研究及指导意见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律研究及指导意见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法律效力有限,且各地规定的界定标准和方式也不一致。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律研究及指导意见

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12]中或多或少提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有的省份采用了“户籍+实际居住”的标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多数省份则采取以“户籍”为判断标准,即户口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通过婚姻、收养、政策性移民迁入等方式取得户口的人员,同时还为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保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4]此外,有省份还认可通过合理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纳新成员,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15]

湖北省和广东省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可见,《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采取以“户籍+年龄”为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采取了“户籍+履行相应义务”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可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由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的成员资格。[16]

除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外,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重庆市高级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等。(www.xing528.com)

上述地方性法规及法院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国家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空白,对解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法律效力有限,且各地规定的界定标准和方式也不一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民事权利,从长远来看,还有赖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