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自然人都有姓名以区别于其他人,法人也须有自己的名称,以示与其他主体之区分。各地经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谓不尽相同,但都包含“股份合作”的字样,如××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公司等。倘若将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资格,可以考虑对其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如一律以“××(行政区划)××(字号)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命名。
正如自然人体内有各种组织、器官、系统,使其能够独立思考并以思想来指导行动,法人也需要各种内部组织机构以形成独立于其设立人和成员的意思并执行相关决策。这也是法人与非法人主体的区别之一。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就无法完全独立于其投资人,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合伙事务由所有合伙人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并由合伙人执行。[54]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都按要求设立了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分别表现为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监察委员会)。尽管实践中许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并不完善,运行过程也可能不尽规范,《公司法》要求除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公司均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而实践中也有不少公司的“三会”运行并不规范,因而不能仅以实际与规范不完全相符就认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具备组织机构的要件,而应通过制度设计,要求并促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加规范化。(www.xing528.com)
与“场所”对应更为规范的法律术语是住所,住所与诉讼管辖、履行地等法律事务密切相关。无论采用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的方式均能满足住所要件,况且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以农村集体土地为纽带建立的,通常拥有自有物业,因此住所不会成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为法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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