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法律要求及登记流程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法律要求及登记流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规定新成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4条:“股份合作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第22条第1款:“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法律要求及登记流程

虽然目前在全国性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出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者类似概念,但许多地区已经出台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对其进行规范,甚至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然而,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其中多数地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按照或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法人登记,如浙江、上海、江苏、山东、重庆等;还有少数地方则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将其登记为一类新型法人,如湖北省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更为特殊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组织界定为股份合作公司,并专门为其制定了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各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化的实践情况简要梳理如下:

〔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12条:“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含县级市,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续表

〔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修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第15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2〕《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二、规范改革程序(六)办理变更手续。……简化登记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续表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五、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的,应当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区县主管部门(农委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凭区县主管部门(农委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1〕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苏工商注[2010]244号):“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渝办发[2011]335号)将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提出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理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重庆主城近郊农村重点推行以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其他地区重点推行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并规定新成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包含“股份合作社”字样。(www.xing528.com)

续表

〔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鲁工商个规字[2013]5号):“二、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注册登记。”
〔2〕《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10年修订)(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2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但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债务。”第3条:“本条例适用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第4条:“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第22条第1款:“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续表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107号):“(三)规范改制程序。……五是办理登记。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应将本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清产核资及股份量化结果等情况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凭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工商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名称统一表述为‘××区××镇(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经营范围参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相关规定予以登记。”
〔2〕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马政办[2014]43号):“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县区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3〕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马政办[2014]43号):“十二、设立登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需提交材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成员名册以及成员主体的资格证明;(七)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九)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十)出资方案;(十一)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

续表

〔1〕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的实施意见》(合工商[2014]83号)将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后组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其中一类。要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指导规范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