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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股东高度重合,股权分布均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不同,股份合作企业通常要求员工持有企业的多数股权,以体现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能够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此外,为了防止控制权落入少数员工手中,股份合作企业中员工间的持股比例差额通常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形成股权均衡分布的态势。

员工与股东高度重合,股权分布均衡

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不同,股份合作企业通常要求员工持有企业的多数股权,以体现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能够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此外,为了防止控制权落入少数员工(如经营者)手中,股份合作企业中员工间的持股比例差额通常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形成股权均衡分布的态势。譬如《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第21条规定,全体员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员工个人入股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员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员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的10倍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数额。

很多人主张分配机制上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也是股份合作企业的一大典型特征,其实不然。事实上,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是两个层面的事实,分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按劳分配源于员工与股份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获得的是其劳动的报酬,该分配对于企业而言是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股分红则源于股东与股份合作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股东获得的是资本的收益,该分红对于企业而言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其实这两种分配形式在任何一种类型的企业中都存在,只是在多数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与员工的重合比例不高,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很少共同体现在一个人身上。而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却因绝大部分股东与员工重合而使分配机制表现为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这体现了员工(劳动者)在股份合作企业中的重要性。因而,与其将股份合作企业中员工与股东重合程度高的特征归纳为“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这类容易引人误解的表述,倒不如直接表述为“员工与股东高度重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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