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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资本并驾齐驱:农村股份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劳动因素与资本因素同等重要,这使其与侧重劳动因素的劳动联合型合作社与侧重资本因素的股份制企业区别开来。[45]可见,劳动联合型合作社对于非股东员工的条件和比例都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其“合作”因素更强大。在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中,对于员工持股比例应有强制性的要求,而在股份制企业中是不存在该要求的,非股东员工和非员工股东都是大量存在的。

农民与资本并驾齐驱:农村股份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

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劳动因素与资本因素同等重要,这使其与侧重劳动因素的劳动联合型合作社与侧重资本因素的股份制企业区别开来。一方面,股份合作企业强调员工劳动,为了体现其是员工的企业,大多数甚至全部员工入股;另一方面,为了解决融资问题,股份合作企业也允许一定比例的非员工或法人入股,但对其表决权设定限制,如《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14修正)将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划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普通股为在职职工所持股份,优先股为职工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总额的49%。

其实,典型的劳动联合型合作社——蒙德拉贡合作社也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非股东员工,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原则是所有员工都是其所在合作社的社员,只是对于某些有特殊技能和特殊知识的人可以有例外,即他们属于被雇佣者,被称为“助手”,其服务期限及人数都有严格限制,如人数不得超过社员人数的5%。[45]可见,劳动联合型合作社对于非股东员工的条件和比例都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其“合作”因素更强大。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对于非股东员工的限制则不那么严苛。虽说如此,但多数甚至全员入股仍是股份合作企业的原则,这个原则界限不能打破。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当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尤其在珠江三角洲及温州经济发达地区,都有大比例的由外地打工者所构成的非股东员工。”[46]这类企业虽以股份合作企业命名,实则与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相去甚远,而应归为股份制企业的范畴。在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中,对于员工持股比例应有强制性的要求,而在股份制企业中是不存在该要求的,非股东员工和非员工股东都是大量存在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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