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至集体组织成员个人能够使产权归属更加明晰,集体资产的运作更加透明科学。但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成员资格界定是区分“有”和“无”两个极端的关键。原来集体资产名义上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但是依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资格界定方案,有些人最终可能没有资格成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从而产生了一些冲突和矛盾,影响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成效。其中有两类人很容易成为成员资格界定过程中矛盾的焦点:一类是以为自己有产权却被成员资格界定方案排除在外的人,例如村中的新增人口。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凡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外来人口,有在当地参加选举的权利。由于村民委员会常常也是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允许“新村民”参与村委会的民主决策过程,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新村民”产生了自己也应享有集体资产权利的错觉。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地区,村庄中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比例“平分秋色”,有的地方甚至外来人口比本地人口还多,在这种情况下,村庄的原住人口极力阻止“新村民”分享集体资产的成果,而“新村民”眼看存量越来越大的集体资产,也想方设法要分一杯羹,矛盾由此产生。[72]另一类是理应获得产权份额,但由于种种原因被排除在外而不能够享受相应权利的特殊群体,例如村中的外嫁女,或者由于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等户口迁出原村的村民。他们曾经对集体资产的形成有所贡献,也曾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由于户口已经迁出,无法获得集体资产的收益,致使这类人群争先想方设法回迁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示对成员资格界定方案的不满。
股份合作制改革最重要的手段是通过固化股权落实个人在集体中的权利,而“固化股权”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以后收益分配提供依据的必经之路,还是一个“一锤定音”的过程,其实质牵涉的是长期并可能不断增长的利益问题。所以在界定成员资格的时候,应力求做到客观上的公平合理,并符合农民心中关于“公平分配”的预期。因此,如何界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以实现前述目标还需要进一步地探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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