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是长久以来一直困扰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和基层农经工作者的问题。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多数地区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仅在当地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登记,而不能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以致影响其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如在经济活动中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等。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虽然海淀区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产权制度改革较早,但目前仍有较多地方由村委会签署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基层工作人员表示,由村委会作为合同主体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概念尚未在市场中普及,它并非一类典型的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公信力不如村委会;二是有些地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尚未真正独立运转,很多关于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仍然由村委会处理。除此之外,有基层农经工作人员反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还导致村集体资源难以整合。目前很多农村地区借助自己的地区优势发展各种实业,单个企业的力量薄弱,但如果将这些企业都统一整合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中,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都将大大提高。集体资源的整合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市场中的公信力,提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形成规模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获得长远发展。
为解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律地位模糊带来的种种问题,有些地方开始尝试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寻求适当的法人地位,目前各地的法人化实践情况主要可归纳为三类: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该辖区内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目前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等采用此种做法;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该辖区的农经主管部门(如农经站)登记为法人,登记后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能够刻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采用该种做法的以湖北省为典型;③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构建成股份合作公司并登记成为企业法人,深圳市为此种模式的典范。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化的具体实践情况和评析将在本书第三章进行专门讨论。(www.xing528.com)
由于目前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尚未有统一的立法,各地有关赋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的文件层级低,适用地域范围有限,且地区之间实际操作差异较大,因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仍较为模糊。这也成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笔者认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且在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的过程中应慎重处理以下问题:首先,给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主体资格登记是否意味着必须统一的“法人化”?如果是统一的“法人化”,是否违反民商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其次,如何在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企业法人地位的同时协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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