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即本书所述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以社区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础,引入股份制的机理所形成的股份合作形式。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中的“合作”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合作”是一种历史的延续,社区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集体化运动产生的,在这些农村经济组织中,合作的初衷是聚合人、财、物以更好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互帮互助;第二,“合作”是合作社“社员民主控制”原则在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体现,在具体制度上则表现为“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出现除了农民自身的利益诉求之外,亦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推动,社区型股份合作社是在政府倡导明晰集体产权、重新整合分配集体资产等背景下产生的。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往往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管理模式路径依赖性较强,难以摆脱对基层政府组织的依附。在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中,社区成员通常天然具有股东资格,然后再按照其在社区中的劳动贡献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一系列评价指标享有相应的股份。由于融合了更多的非经济因素,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也更为复杂,设有集体股、个人股等。关于集体股是否应该废除仍存在争议,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使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尽快建立更完善的自我管理运行制度,应该逐步取消集体股,但另一方面由于公共服务的提供、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等问题仍有待解决,所以实践中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仍保留着较为复杂的股权体系。(www.xing528.com)
从作用与性质上来说,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作为沟通农民与市场的纽带,它既不同于原来的集体企业,也与股份制和合作制有一定的区别,在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的过程中,股份合作制在产权界定、利益分配、管理生产要素等方面融合了两种制度各自的优势,一方面即使资本以一种更加有效的方式运行,另一方面也使农村社会中原有的习俗、社会活动中沿袭的传统得到一定的保留,既能够达到利益共享,也建立起一定的风险共担机制,盘活农村资本,真正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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