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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的股份合作企业多由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乡镇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而来。1997年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支持中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型为股份合作企业。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法规或规章,其中出现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另外,在该阶段,还选出了7家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型股份合作社即通常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目前的股份合作企业多由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乡镇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而来。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资本合作体现的是股份制,劳动合作体现的是合作制。1997年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中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型为股份合作企业。该《意见》没有对股份合作企业作出定义,但是描述了股份合作企业的特征:“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法规或规章,其中出现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2010年修订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股份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制”因素主要体现为企业中职工的双重身份,即“劳动者+股东”的形式,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员工与股东高度重合。

在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甚至早于股份制,最早的股份合作制实践出现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试验区,主要针对乡镇企业改革。[53]1987年6月和1988年4月,周村区先后被批准为全省和全国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区。周村地区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源于两方面的动力:其一,时值国家“治理整顿”时期,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缩小,市场购买力不足,乡镇企业面临“内外交困”的窘境,亟需调整产权结构,同时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其二,当时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不久,为了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系瓦解后,急需寻找一种新的载体承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来的财产,避免财产减损引起的矛盾。在这两大动力的推动下,周村开始了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其中,最早开始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是周村镇长行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长行村将原4家队办企业的净资产,按照每个劳动力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和岗位职务等条件,折股到村民,每年按股分红,并成立了长行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随后,周村区王村镇作为试点镇也开始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其改革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将企业单一的集体所有制改变为集体和企业职工经理共同持股的形式,也就是股份合作制。试点选择在两家规模比较大收益比较好的镇办企业进行,对原来的股份进行“三七分——70%仍然由集体持有,30%由职工持有。”职工股分成两类:一类是按照职工的工龄、岗位等分配的“基本股”,基本股的所有权人是集体,不可以任何形式流转,但是职工能够获得该股份的分红;另一类是“风险股”,它是为了解决乡镇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置的,强调职工与企业的“同风险、共命运”。“风险股”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由职工自己出资购买,若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则需要按风险股的比例承担损失。职工既是企业的员工也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中股份制和合作制因素共同存在。(www.xing528.com)

第二阶段,1992年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将企业产权明晰为集体股、个人股和法人股,并尝试让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在这个阶段,职工持有的“基本股”通过按工龄贡献无偿分配与按照股票价值付现购买的方式相结合转变为真正的“个人股”,职工能够享有该股份完全的产权。另外,在该阶段,还选出了7家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截至1993年底,淄博全市共有87家乡镇企业进行了改制,总股本达19.9亿元。

第三阶段,1994年后大比例降低股份合作企业的集体股比重,大部分股份合作企业中集体持股比重从70%削减至10%左右,改革最终使得股份合作企业达到个人股占主导地位的股权结构

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周村地区的乡镇企业将集体资产量化分配到个人头上,明晰了产权,让企业员工切实享有集体经济权利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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